立法院今(15)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修正草案,決議將「博愛座」改名為「優先席」,原規定的優先乘坐對象為「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修改為「身心障礙者或其他實際需要者」。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立法院今日表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修正案,決議將「博愛座」改名為「優先席」,優先乘坐對象改為「身心障礙者」或「其他實際需要者」。表決後由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宣布修正通過。
根據三讀後的修正條文,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優先席」,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並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此外,立法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就優先席標示訂定統一圖示,供各大眾運輸工具業者運用,統一全國一致性標示。並請交通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研議「優先席」多元宣導措施,請各大眾運輸工具業者共同宣導,並輔以人員廣播提醒,讓社會大眾發揮禮讓精神及同理心,並尊重他人使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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