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黃士廉2023年與被害人有糾紛,約在台中市警局第四分局前談判,他事先買汽油朝對方身上潑灑縱火,造成對方因嚴重燒燙傷2天後死亡,死者家屬求判死,黃手寫悔過書且願先賠20萬元但死者家屬不接受,最高法院考量他坦承犯行,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確定。
黃士廉與被害人原為朋友關係,他曾介紹其胞弟為被害人提供紋身服務,他因被害人與其胞弟就是否已完成紋身工作乙事說法不一,與被害人相約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外的路旁見面談判。
黃先在雲林縣陸續購得火柴1 盒及桶裝汽油後,2023年7月24日抵達第四分局外的路旁,待被害人步行至上開地點,他即持桶裝汽油朝被害人身上潑灑,隨後兩人發生爭吵,過程中,他並曾以其右手掌摑被害人之左臉頰。
黃男嗣點燃他先前購得的火柴朝被害人所站立之地面丟擲,瞬間引燃地面與被害人身上的汽油,造成被害人受有全身大面積第二度到第三度燒灼傷,被害人經民眾報請消防人員緊急送醫救治,26日死亡。
一審及二審認為黃男犯罪手段凶殘,犯罪所生損害重大,但考量他平日素行尚可,於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但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黃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