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頭份市18日凌晨0時,49歲的蔡姓男子疑似懷疑44歲的同居女友陳姓女子外遇,酒後情緒失控,竟持兩把菜刀將陳女挾持至住處一樓,並在警方抵達後與之對峙。警方到場後,先是對蔡男進行柔性勸導後無效,蔡男反而變本加厲劃傷陳女,並持刀向警員逼近。當時在場的34歲吳姓員警為制止危險情勢,對蔡男開了兩槍,第一槍擊中其左手掌,但蔡男未停止行動,繼續持刀逼近,吳員於是開了第二槍,擊中左胸,蔡男送醫搶救後仍在凌晨2點左右宣告不治。
根據媒體報導指出,檢方18日下午完成相驗,傳喚相關人員到案說明。根據現場影像與證詞,檢察官認為吳員涉犯過失致死罪,雖有犯罪嫌疑但無羈押必要,諭知以3萬元交保。
吳員遭裁定交保的消息曝光後,不僅引發網友的熱議,許多基層警員也相當不滿,質疑「未來警察還敢開槍嗎?」認為即使執勤中開槍不慎,也不應輕率以過失致死罪處理。
面對吳員遭裁定交保的消息,頭份警分局也是對檢方決定表達驚訝,但表示尊重司法決定,並已安排委任律師提供吳員後續法律支援,強調不會讓員警孤軍作戰。
報導中提到,吳員畢業自特考班後,在頭份分局任職約兩年,過往表現無不良紀錄。此次執勤中開槍的爭議,焦點在於是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所訂「情況急迫」及「勿射擊致命部位」的要件。尤其是在第一槍已擊中嫌犯左手掌後,是否仍有必要開第二槍,是檢方持續偵辦的重要環節。也因此,即使現階段無羈押理由,檢方仍選擇對吳員交保。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4、5款規定,警察在生命、身體、自由或裝備遭受威脅,或對方持兇器滋事且不從警告時,可依法使用槍械。此外,第4項也明定,當犯罪嫌疑人持致命性武器攻擊或挾持他人時,警察可逕行開槍。
就有資深刑警表示,若新聞所述屬實,蔡男在明知警方戒備且已被警告棄械的情況下,仍持刀進逼,確實符合使用槍械的法定要件。
但《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也強調,警察如非處於急迫狀況,應避免射擊致命部位。因此,吳員是否能證明當下為急迫情況,以及第二槍的開火是否必要,將影響後續是否成立過失致死罪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