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家豪
人民因為刑事犯罪遭法院判處有罪確定後,若被判處的主刑是屬於罰金時,大家一定會想要知道到底要繳多少錢給國庫,而因為刑法於民國24年剛開始施行時,所規定之罰金單位為「銀元」,與現行通用的法定貨幣「新臺幣」並不相同,並且其間因為國民所得經濟水準逐漸提高,原本所規定之罰金刑度也有所不足,為了解決上開問題,之前訂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以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兩部法律加以因應。
依據「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51年5月25日公布,已於98年4月29日廢止),法院在判刑時,可以將罰金提高2倍到10倍,另外依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新臺幣條例」(81年7月17日公布),銀元折算成新臺幣為3倍,所以簡單來說,法院在判刑時,最多可以將法律規定的銀元罰金刑度先提高10倍後,再乘以3倍換算成新臺幣,也就是換算完畢後最多會提高為30倍。
刑法在民國94年修正時,將罰金單位從原本的銀元改為新臺幣,而且在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2項規定了兩種情況:(1)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之數額提高為30倍。(2)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間刑法分則編新增或修正者,所定之數額提高為3倍。而94年之後修正的刑法,就不再提高倍數了。所以在94年修正後的刑法法典內,罰金的單位雖然統一變成新臺幣了,但是計算標準還是分成了3種,第1種是提高30倍的,就是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當時沒有修正的條文但有罰金規定的;第2種是提高3倍的,就是72年6月26日到94年1月7日間新增或修正的條文有罰金規定的;第3種就是不需提高倍數的,直接依據法律所規定之金額的,這就是94年1月7日以後再新增或修正的條文有罰金規定者。
但是這些計算方式還是很複雜,為了明確罰金換算標準,有助司法實務運用,立法院於108年12月3日三讀通過刑法從第108條以下全部合計116條有罰金規定的條文,已經把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所定的換算標準,直接在這116條的法條中明文加以規定,所以以後不需要再去計算罰金應該提高為幾倍,只需要直接依據法條適用就可以了。法律的明確性對於建立人民司法的信賴感是不可或缺的,相信之後大家對於罰金,再也不會有霧裡看花,不知道要罰多少錢的困惑了。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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