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戴姓男子因有生殖器勃起障礙,到某診所進行人工陰莖植入手術,但他控訴手術後,他的生殖器勃起時從18公分變成只有12.5公分,他怒告診所求償53萬餘元。但高雄法院審理後,認定陰莖植體並無移位,認為戴男無法足夠證據可證明,因接受手術而導致生殖器變短,因此判他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戴姓男子主張,因有生殖器勃起障礙,於2023年2月前往某泌尿科診所看診,在醫師建議下進行人工陰莖植入手術,費用共23萬5000元,但他卻發現手術後3個月,生殖器勃起後相較於手術勃起長度約18公分,未勃起長度為12.5公分,有變短的狀況,他到診所測量時,發現勃起長度只有12.5公分;2024年11月,他又到大醫院測量,陰莖長度僅剩9公分,提告診所要還手術費用及賠償精神慰撫金共53萬餘元。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該診所說,戴男術後回診時一切正常,他到醫院作斷層掃描檢查,結果顯示施作的陰莖植體位置上並無移位,顯見手術過程診所並無疏失,且於手術說明書上也有告知,人工陰莖植入手術方法是將1對可彎曲式圓柱體置入兩側陰莖海綿體內,術後外觀、硬度及長度,可能無法達到手術前正常勃起的狀態。
法官根據醫院檢查結果,陰莖植體並無移位,雖然戴男有出示手術前生殖器照,但無法確認實際長度,也無法證明是否為本人,即使是本人,生殖器也會受外在不同狀況有變化,無法憑此認定生殖器有短少是因手術所導致,綜合相關事證,判他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