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師範大學驚爆女足隊「抽血換學分」醜聞,其中更有非醫事人員「違法抽血」問題。對此,正雅法律事務所所長蔡順雄指出,涉事教練周台英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強制罪、普通傷害罪;若有將國科會發給受試學生的補助經費占為己有,則還涉及侵佔罪。校方與國科會若未幫助或教唆,則無刑責,但學生仍可同步向校方請求連帶損害賠償。此外,對於非醫事人員違法抽血問題,衛福部則表示事件目前有監察院、教育部在進行調查,會等待相關調查完畢後做進一步評估處理。
回顧事件,有民意代表2024年底踢爆,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女子足球隊隊員在非自願情況下,被教練周台英要求成為實驗對象,被迫連續14天、每日3次配合抽血,每次5~10cc不等,若有選手不願意配合,就會被以扣除畢業學分、退學等手段威脅。受害學生還指控,在選手抽血過程中,初期還有非醫事人員資格者採血;而國科會下發給受試者的研究補助經費,也被教練要求上繳成「公用基金」集中管理。
對此,台師大13日公布調查結果,宣稱校方已於2024年12月初解除周姓教練之行政及教練職務,未來也不得再帶領運動代表隊;至於周師收集的研究資料,亦不得納入研究分析與發表,並請計畫主持人完成銷毀處理程序。
據《三立新聞網》報導,正雅法律事務所所長蔡順雄在受訪時指出,若學生控訴屬實,周姓教練脅迫女學生抽血行為,恐將觸犯刑法304條強制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女學生若因此身體健康遭受傷害,還會構成277條的普通傷害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他也提到,校方目前雖未提及周姓教練是否侵占部助經費,但如果有將研究經費占為己有的相關行為,也會構成刑法335條侵佔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學校及國科會是否有法律責任部分,蔡順雄指出,如果師大校方、國科會沒有幫助或教唆教練行為,就不會有刑事責任。但女足隊隊員仍可依侵權行為的規定,向教練以及學校請求民法188條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請求因為身體健康或者精神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國科會方面,則因確認國科會是否依照《人體研究法》向被研究的女學生說明清楚研究計劃,並在取得女學生們同意的前提下取得血液樣本。倘若為否,則主管機關可依人體研究法第24條,處罰行政裁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中止整個研究計劃。
對於受害學生指控,有非醫事人員進行抽血的相關爭議,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今日受訪時指出,研究中的抽血並非醫療行為,也不是醫療輔助行為,但因攸關受試者保護,必須要由校方醫護人員或是醫檢師執行。目前不確定該案件是否有經過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審查,或是審查後未依照審查通過內容執行,這部分仍有待教育部及校方釐清。
衛福部次長林靜儀在接受媒體電訪時則表示,因今日在外地出差,細節部分還要再問醫事司。目前僅知道監察院已經就此事進行調查,人體試驗部分將則由學校方調查完,經教育部釐清後,衛福部才能評估後續需要處理的部分「具體是要處罰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