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蕭姓女醫師指控,同為醫生的王姓前夫以不明方法窺見其手機內與前旅美投手王建民之對話,以選擇性截圖方式示現或轉印予媒體,並掐頭去尾,虛構2人往來曖昧之不實事實,侵害她的隱私、名譽,要求賠償300萬元並登報道歉。台南地院審理後,判處王男應賠償150萬元,另須在三大報刊登澄清啟事。
根據判決書,蕭女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22日、23日,將其於103年底以不明方法窺見她手機內,與王建民對話截圖三大本內容,以選擇性截圖之方式示現或轉印予媒體,將她的個人隱私洩漏予採訪記者,並掐頭去尾,虛構她與王建民往來曖昧之不實事實,已對其隱私、名譽構成侵害,要求賠償300萬元,並登報道歉。
王男辯稱,他所提出之資料無截頭去尾,且因兩造間之另案一審宣判後,經周刊於112年2月22日即已專題報導,原告與王建民之通訊內容已為多數人所知悉,已非秘密,且其2人均主張通訊內容為一般朋友之對話,他於同年月22日、23日出示予記者,無法益侵害,符合社會相當性,縱認侵害隱私,情節亦屬輕微,原告請求金額過高。
台南地院審酌,原告與他人一般朋友間之對話,無涉公益,本有隱私之合理期待,被告任意對外提示,即侵害原告隱私,而王男對外稱原告與王建民有往來瞹眛之情,此陳述客觀上足以使社會上對原告為貶損之評價,被告主觀上具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之故意甚明,判處王男應賠償150萬元為適當,另需在三大報刊登澄清啟事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