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郭姓男子在租屋處養貓,怎料他搬離租屋處時,竟將貓咪棄置在屋內,任由毛孩自生自滅,直到房仲帶人看屋,聞到屍臭味後,才揭穿郭男的惡行,經高雄簡易庭裁定,將郭男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判處拘役20日,併科罰金20萬元。案經上訴,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駁回郭男上訴,全案定讞。
回顧該案,郭男於2017年12月起,承租高雄某區的一間套房,沒想到2023年2月退租搬離後,他竟將飼養的貓咪獨留在租屋處,導致毛孩活活餓死變成乾屍。
直至半年後,一名高雄房仲帶人看屋時,聞到有股惡臭飄出,開門一看才發現,屋內有一具貓屍,趕緊向高雄市動物保護處通報,這才揪出飼主郭男的惡意棄養的罪行。
高雄地院簡易庭審理認為,郭男若自知無力繼續飼養貓咪,應向相關動保團體、救援社團或中途之家等相關管道請求協助,而非消極棄養,故依《動物保護法》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判處郭男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另併科罰金20萬元。
郭男不服上訴,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已充分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等情事,且被告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因此予以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