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定,應以勞工到職日、工作年資給予特別休假,不過一名女網友指出,自己待過不同規定的公司,有的寧願換成薪資也不願員工請假,現在的公司最多僅能請3天,好奇詢問道「大家的特休可以一次請幾天?」
該名女網友在Dcard發文說道,有待過沒特休但假好請的公司,想請假出國,僅需將公司事務排開;另外則是那種寧願換成薪資,也不願看到員工請特休假的公司,「現在這家公司特休一次最多只能請3天,跟著國定假日排在一起時不得超過6天,但過年連假不能用特休。」
她好奇詢問,「大家的特休可以一次請幾天?」貼文引起不少網友討論,「2月離職的時候,直接把14天特休全休光,整個月做沒幾天,還能領整個月的薪水,超爽」、「去年35天,放到剩下5天放不完,單次最高請12天,含假日16天,出去旅遊半個月,原本預計15天的飛機停飛又多請了一天」、「我去年年假+16天特休一次請完出國玩,還有補休沒休」、「我們是請特休就沒有全勤了,基本上就是直接等一年然後換錢,已離職,打算不管全勤,特休全部休完出國去」。
不過,也有人提到,「特休是勞工權益,你想休就可以排,但是資方也有權益跟你協商,所以為了避免每次協商,資方經過勞資會議直接把特休規則寫入勞動契約就可以限縮特休排定,因為是經過勞資會議協商特休排假規則,所以等於一開始就協商好了,沒休完也是換錢給勞工,不抵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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