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新聞網/台中報導】國道休息站停車勿超過4小時!有民眾在臉書社團《路上觀察學院》PO文及照片表示,日前在國道3清水休息站停車休息逾4小時,結果車子擋風玻璃被夾了4張「提醒單」,國道警察第七大隊提醒民眾,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眾停車如超過4小時,服務區人員將通報警方蒐證後加強取締,違規可處罰600元至1200元罰鍰。
依據PO文內容,該民眾是在6月9日在清水休息區停車逾時,並被夾上「提醒您!您的車輛停車已逾4小時,請儘速駛離,謝謝您的配合」,PO文者留言:「原來國道休息區停太久會被貼這個!第一次看到!(清水服務區停車格內),話說我之前冬天高雄出差回程太累,在湖口休息區車上睡了一個晚上也沒被貼!」
民眾在清水休息站停車逾4小時,擋風玻璃被夾了4張提醒單。翻攝路上觀察學院
國道七隊今天表示,因高速公路用路人不管休息、購物或如廁等,均有進入使用服務區需求,如停車超過4小時將影響其他用路人停車權益,因此民眾停車如有超過4小時違規情形,服務區人員將通報警方蒐證後加強取締,該違規可處罰600元至1200元罰鍰。
七大隊呼籲用路人進入服務區休息、臨停勿違規佔用停車位,避免荷包失血,如停車逾4小時將依規定拖吊、移置、保管,並予以製單舉發。有關服務區內停車規定,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5條第一項第二款,停放車輛不得超過4小時,違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舉發,可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並移置保管,拖吊移置保管費為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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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稿時間|2023/06/12 17:07
更新時間|2023/06/12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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