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馬海纜線於2月上旬接連遭到中國船隻扯斷,導致馬祖對外通訊中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29日)緊急通過「電信管理法」第72條、72條之 1及95條修正案,不僅將納管範圍從岸上實體設施擴及海底纜線及國內海纜,還擴及虛擬的資通系統,罰則也將提高至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罰金。
現行「電信管理法」第72條僅規範損壞海纜登陸站、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為過失犯,則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但面對台馬海纜2號、3號在2月上旬接連遭到大陸船隻扯斷,且國際海纜船要到4月下旬才可望抵台搶修,不僅引發民怨,也暴露國安危機。為此,NCC於29日緊急修訂「電信管理法」第72條,將納管範圍從岸上實體設施擴及海底纜線及國內海纜,同時增訂72條之1,將虛擬的核心資通系統遭駭也列入處罰範圍。NCC發言人翁柏宗說:『(原音)這次我們處理的就是「電信管理法」72條的部分,就是說,因為以前只有處理岸上實體的海纜登陸站設施的破壞,未及於其相連的海纜線,那也包括國內的海纜、海纜機房,這次都有把它納進來。那72條之1是針對這個海纜機房裡面還是有一些虛擬的核心資通系統啊,假使這一部份的資通系統被駭的處理。』
根據最新修訂的「電信管理法」,凡非法危害相關設施者,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破壞相關設施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因而致人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則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至於過失犯則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電信管理法修訂後,NCC也將會銜數位發展部報到行政院,再送立法院審議,上路時程則自公布日起施行。
NCC也說明,未來電信服務的應用範圍非常廣,包括遠距醫療或自動駕駛等等,因此若是網路遭受破壞,也可能釀成致人於死或重傷。不過處罰的對象通常是自然人,而且是刑罰管轄權所及的範圍,若船籍是第三國,則需透過合作或協商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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