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戰同婚專法Live/同性二人可「結婚登記」!目前已表決通過政院版18條法案

決戰同婚專法Live/同性二人可「結婚登記」!目前已表決通過政院版18條法案

民視新聞 2019-05-17 00:00

(14:16更新)

目前已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施行,特致定本法

第二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四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 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適用之。

第六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第八條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 違反第五條規定。
三、 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九條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第十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第十一條 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第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第十七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一、 與他人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 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 有重大不治之病。
八、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九、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對於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第十八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12:49更新)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指出,民法規定未使同性2人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與第7條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並限期在2017年5月24日公布釋字後的2年,也就是2019年5月24日前完成修法,若未完成修法,同志可直接適用民法。

(直播連結:點這裡

釋字一出,即引起立民法或專法的論辯,而反同婚團體提起愛家公投,挺同婚也提出公投案抵制,但在2018年11月24日,由反同團體所提出的愛家公投導向立專法。

民進黨立委林岱樺

隨著釋字期限將近,立法院也開始處理同婚專法立法事宜,除了行政院提出政院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提出「同性結合」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也為下一代幸福聯盟提出「同性家屬版」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三版本皆進入協商,但未有共識,因此決議17日表決。

而行政院所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16日行政立法協調會經行政院長蘇貞昌與民進黨立委溝通,決議將政院版草案中第一、二條中的「婚姻」拿掉,行政院表示,再修版本僅微調文字,內容不變,因此接受並共同支持民進黨團提出的行政院版再修正版本。

立法院院會今日將表決3版本同婚專法,支持同性婚姻的相關團體與民眾,一早就在立法院外集結聲援。

就在接近中午,在立委登記發言後,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先表決通過同婚專法法案名稱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接著進行逐條表決。

(民視新聞網/曾雅凰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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