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屆,列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6項,以提醒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錯誤遭補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首先,營利事業因為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結清,領回的剩餘款屬營利事業所有,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另外,保險理賠金及海關退稅收入,也常見疏漏未申報。
第二、營利事業土地交易,在舊制可以免納所得稅,從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土地如果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土地交易所得應計入所得額課稅。
另外房地合一新制交易日及取得日的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第三、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稅。
但公司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例如取具不實進項憑證而虛增成本費用者,即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規定,不得享受前10年虧損扣除之優惠。
第四、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併計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並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按境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時,要注意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境外稅額可扣抵限額,而非以境外收入計算可扣抵限額。
第五、營利事業財務處理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因年底匯率變動,先行估列兌換虧損,然該筆貨款尚未辦理結匯匯付,兌換虧損尚未實現還不能認列。
第六、營利事業使用未經核准登記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或秘密方法,因無法定享有年數可作為計算攤折之依據,所付之代價,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無形資產計提攤折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