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20天,賠錢30萬:馮光遠為抗議「夢想家」接連遭罰
民報
2016-06-17 00:00
作家馮光遠繼坐牢20天之後,又要破財30萬元了。2012年,他因為不滿「中華民國建國百年國慶晚會」的《夢想家》音樂劇(主要製作人賴聲川,導演丁乃箏),演出兩場就花掉兩億多元,而在部落格貼文,痛批委託製作該劇的盛治仁(時任文建會主委,現為雲品國際董事長)是「人渣公務員」和「狗屎豬糞」等,遭盛提告,求償50萬元並登報道歉。最高法院今(17)日維持高等法院見解,馮光遠判賠盛治仁30萬元,但不須道歉,全案定讞。
針對備受爭議的「夢想家事件」,馮光遠2012年12月18日在個人部落發表〈盛治仁一邊告我,一邊,他的手也沒閒著〉一文,批評盛治仁的名譽「基本上都是狗屎豬糞名譽」;2013年2月7日,又在部落格貼文〈不起訴,可是我還是火大〉,罵盛治仁是「不知所云的人渣公務員」。盛治仁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和民事訴訟。
刑事部分,台北地院一審判馮光遠兩個「公然侮辱罪」,總共執行拘役30天。馮光遠上訴高等法院。該法院認定「狗屎豬糞名譽」云云是戲謔文詞,改判無罪;但「人渣公務員」云云逾越合理評論範圍,改判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2萬元。馮光遠拒繳罰金,他說:「繳錢了事不是我的風格,如果一個人因為講實話。就得關他個20天,進去就是了。」於2014年8月入獄服刑。
民事部分,地院一審馮光遠判賠盛治仁25萬元,高院二審加碼為30萬元。但高院認為,本案判決透過媒體報導將讓社會大眾周知,因此不須登報道歉。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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