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院45評議會成員連署 強調戒慎遴選、對良心負責
民報
2016-05-05 00:00
中研院院長遴選風波仍在延燒,特別是對於中研院海外院士項武忠發起連署,呼籲總統馬英九退回中研院長3人名單後,中研院評議會成員也展開反擊,繼日前由中研院前副院長劉翠溶等三人發起發出聲明,呼籲各界勿輕看評議會遴選過程後,不少評議會成員也加入連署,至今(5日)總計已有45位評議會成員,包括前院長李遠哲、台大校長楊泮池、現任副院長王汎森、台大政治系教授朱雲漢等都加入連署,強調以戒慎心情參與院長遴選,投下的一票可以對良心負責。
中研院評議會日前選出3位院長候選名單並已經交付總統圈選,然在浩鼎案延燒以及對遴選過程出現質疑下,先是三位候選院長名單之一的香港城市大學校長郭位宣布退選,外界又質疑最高票的美國洛杉磯加州大學(UCLA)化學暨生物分子工程學系系主任廖俊智,103年才當選院士,無法帶領中研院,隨即由海外院士項武忠發起連署要求總統府退回名單,獲得35名院士連署。
而對於項武忠要求總統退回遴選名單,還要求於院士會議中修改遴選辦法,也有不少院士並不認同,一路遭到質疑的評議會成員,也由前中研院副院長劉翠溶發起聲明,並展開連署,至今日為止已經獲得45位評議會成員加入連署。
參與連署的包括前中研院院長李遠哲、現任三位中研院副院長王汎森、王瑜、王惠鈞,以及台大校長楊泮池、台大政治系教授朱雲漢等等,已經達當天評議會出席人數八成。
而聲明中除詳述這次遴選投票辦法調整的過程與贊成反對票數,聲明中也表示,這次在院長候選人的投票,評議會都是依照其學術成就、學術地位、學術視野、行政能力及胸襟開闊度等層面逐一深入討論後,才投下對院的託負及對自己良心負責的一票。尤其是要票選出未來5-10年領導中研院的院長候選人,都是抱著戒慎的心情所為,儘管尊重外界在不完整資訊下所做評論,但也請外界相信評議會愛國、愛社會的心情與各位相同。
以下為連署公開信全文:
中央研究院評議員的一封公開信
近日報章雜誌對中央研究院院長候選人及相關的產生方式時有報導:或質疑評議會會議當日修改「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更動了投票方式,然未經發布程序,因此選舉無效;或報導有部分院士籲總統退回中央研究院院長候選人名單;或指稱李遠哲前院長主導評議會投票方式的改變,使得年輕的候選人獲得高票,不足以服眾云云。這樣的指控是輕看了全體評議員的學術專業性與自主性,也低估了我們對中央研究院現況問題的瞭解與對未來發展的期待。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之。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及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研究中心主任為當然評議員,並以院長為評議會議長。聘任評議員三十人至五十人,依第7條所列各組分配名額,由院士選舉,經中央研究院呈請總統聘任之。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及評議會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目前有數理科學、生命科學及人文暨社會科學三組,每組各有12位聘任評議員。
此外,組織法第12條規定﹕「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掌理下列事項:議定本院研究學術計畫;評議關於研究組織及工作興革事宜;促進國內外學術合作及聯繫;受中央政府委託,規劃學術發展方案;中央研究院院長任期屆滿、辭職或出缺時,選舉院長候選人;其他依本法規定掌理之事項。」
依前所述,評議會由數理科學、生命科學、人文暨社會科學三個領域的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成。我們的政治立場或有不同,我們的處世風格也許各異;但我們對學術求真的精神並無二致,對以更公平、更有效率的來執行院長候選人的選舉任務也有近乎完全的共識。
此次院長候選人的投票,我們是在對每一推薦名單上的候選人,依其學術成就、學術地位、學術視野、行政能力及胸襟開闊度等層面逐一深入討論後,才投下對院的託負及對自己良心負責的一票。外界在有限且不完整資訊下所做的各種評議,我們尊重;但請相信我們愛國家、愛社會的心與諸位相同。也請諸位理解我們這些畢生從事嚴謹學術研究的人,要票選出未來5至10年領導中央研究院在學術領域更上層樓的院長候選人的心情,是如何的戒慎。
由於「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中僅載明每人每次至多可投三票,當天出席評議員認為原訂投票辦法並不完善,因此現場花了將近一個小時反覆研究討論每次投一票、或二票、或三票的優缺點,最後在評議會議長(院長)主持下,由全體評議員針對是否改變投票辦法深入討論後,經現場及委任出席評議員當場表決,結果是65票贊成(2票棄權)同意以無記名序位法最為公平、且最有效率。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0條明定,評議會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此次院長候選人投票辦法經評議會討論重新決議後,院長即時宣布核定通過。在如此慎重完備的手續完成後,全體評議員才依新辦法進行投票選舉院長候選人;評議會會員中有法律,也有專研選舉的專家,也均認可此次院長候選人選舉過程並無問題。會後外界對選舉過程並不瞭解,致有質疑。
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法令需發布後生效的原則,我們理解;但評議會會議規則,旨在訂定評議會中評議員的議事方式;而當天所有評議員近乎全部贊成所定下的規則,外界怎麼會說未經發布所以沒有效力?這種因噎廢食的看法,與一個進步社會專注在規範意旨,而非固著在僵化解釋發布程序的作法相違背,我們對此深感遺憾。並要在此再次澄清,我們所投下的神聖一票,是依自己的專業判斷及對院發展的期許所為的獨立意思表達。
發起人:沈元壤 羅 浩 劉翠溶 敬上
連署人(評議員):(按姓氏筆劃排序)丁邦新、孔祥重、王 瑜、王汎森、王惠鈞、王寶貫、伍焜玉、朱有花、朱雲漢、吳茂昆、呂妙芬、李壬癸、李文雄、李定國、李遠哲、李德財、林繼文、金耀基、施明哲、柯瓊芳、胡佛、許聞廉、郭大維、陳玉如、陳仲瑄、陳恭平、陳榮芳、陳慶士、彭汪嘉康、黃進興、黃榮村、楊泮池、劉扶東、劉國平、鄭秋豫、鄭淑珍、鄭清水、賴明詔、謝國雄、謝國興、簡錦漢、龔行健(持續連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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