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Car! 大華與他的朋友相約在A餐廳吃飯,當他來到A餐廳時,A餐廳的泊車小弟小明上前幫他把車開到附近的停車場停放,大華將車鑰匙給小明後跟朋友進入A餐廳吃飯,吃到一半時,A餐廳的經理過來告訴大華說因為剛才小明因在轉彎時未注意有直行車經過,造成大華的車子撞到前方來車,而大華的車子目前已是半毀的狀態,小明與另一個駕駛人目前正等大華前去處理。
Q:大華得否向小明要求賠償?
A:小明將大華的車子開去停車場停放卻與他人發生車禍,使得大華的車子毀損,大華的權利受到侵害,且小明未遵守交通規則而導致這場車禍發生,小明並未盡到注意義務,大華可向小明請求損害賠償。(註一)
Q:餐廳是否有責任?
A:實務上認為代客泊車是餐飲業者為提升消費者來店消費的意願,屬附帶的服務,故A餐廳對於小明在職務上的行為仍有監督之責任以及若小明有侵犯他人的權利時,A餐廳與小明應連帶負責之義務(註二),今小明的職務內容為為客人開車去停車場停放,因小明的過失造成大華的車子受到損害,除非A餐廳能舉證自己已盡注意義務,否則應與小明負連帶責任,大華亦可連帶向A餐廳請求賠償。(註三)
若大華今是在飯店發生類似的車禍,那飯店所需負擔的責任不僅僅只是連帶賠償,而是飯店與大華間有寄託契約,大華的車子毀損飯店仍需負賠償責任,飯店不可因掛有免責的牌子而不負責任。(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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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大華應如何處理?
A:大華應先將自己的行車紀錄器或者調閱附近的監視器證明駕駛人是小明而非自己,請警方來調查釐清車禍發生的原因,可作為之後向小明與A餐廳請求賠償的證據,先向小明和A餐廳詢問是否願意和解,若無法與小明和A餐廳達成和解,就進入訴訟程序向A餐廳與小明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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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註二:
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447判決
職務內容為代客泊車,又兼衡餐飲業者對用餐客人提供停車場、代客泊車,甚至駕駛車輛至指定停放地點,於時下社會均為常見之型態,餐飲業因提供停車場、代客服務電召或攔路叫車、代停車,或代客駕駛車輛至餐飲客人指定之地點等服務,均屬營業上之附屬業務,客人因此願意到餐飲店用餐消費,餐飲業者藉由此項服務擴大其社會經濟生活範圍、提升其經濟上競爭力、甚至獲取營業上之利益,足認此類服務亦屬執行職務之範疇,就此自應對其員工所造成之行為負責。
民法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註三:
最高法院19年上第3025號判例要旨
為某種事業使用他人,於被用人執行事業加害於第三人時,其使用主於選
任被用人及監督其事業,已盡相當之注意,或雖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使用主固不負賠償責任,但此種情形係為使用主之免責要件,使用主茍欲
免其責任,即應就此負舉證之責。
註四:
民法第606條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
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
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607條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
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民法第609條
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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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Car編輯小叮嚀◎
盡可能自行停車,不要依賴代客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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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在交車給泊車人員前,可適度以手機或相機拍攝車輛存證,避免後續責任釐清問
詢問並確認代客泊車所停車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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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發生車輛損毀或發生車禍,可向代泊單位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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