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土城案廢礦變住宅 新北:3年開8次會、環評嚴謹審查!
民報
2015-11-02 00:00
針對遠雄土城開發案,引發安全顧慮、放水圖利業者等爭議,副市長侯友宜答覆時表示,「先停止審查,等遠雄司法告一段落後再說」,但市府說明稱,該案牽動土城其他土地變更案,無法比照三重新燕土地案直接停止變更。
環保局則對此表示,該二階案為新北市近5年進入二階環評之首案;該案3年內召開8次會議,在歷次審查過程中均維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以及落實民眾參與,同時兼具專業、審慎及嚴謹的態度進行審查,「已符合環評立法之精神」。
環保局指出,該案經多次審查後,開發量體已較原規劃減少達14%;且環評委員已要求業求承諾開發案建築物配置避開斷層帶,以確保安全無虞。
環保局也指出,環委雖認為業者規劃方案能減少或減緩對環境衝擊,但也做出「業者應承諾營運期間發生天然災害所導致之傷亡及財損,開發單位願負所有責任」之結論,以此提醒業者更應審慎開發,並以確保未來住戶交屋進住後之權益。
儘管侯友宜在會中稱暫停審查,但綠營議員要求此案比照新燕土地案終止變更,城鄉局長邱敬斌對此解釋,新燕案是單獨變更,因違反當時適用的法源而被終止;海山的變更案屬於土城通盤檢討中的一案,「若終止變更,會影響整個土城區大大小小約10幾個變更案」;此外因侯友宜指示暫停審查,因此本案原要送內政部都審補資料也告暫停。
新北市今(2)日進行第四天市政總質詢,民進黨議員何博文、周雅玲、廖筱清、鄭宇恩等人特別針對「遠雄土城區住宅社區開發案」提出質疑,議員批評市長朱立倫圖利遠雄集團,對開發案環評放水,議員也擔憂此案會發生類似「林肯大郡」一般的災變。
議員批評,建商遠雄負責開發位在土城區永寧與大巒等地共65筆土地住宅社區開發案,開發基地總面積高達約14公頃,遠雄預估引進1萬2千多人入住。但問題是,此基地本身原本是海山煤礦舊址,超過60%的基地屬於山坡地,還曾經發生過土石流,現已列為土石流警戒專區。
議員指出,而且基地內還有「土城虎子山遺址」,涉及文化資產保存等問題,現在市府竟然讓遠雄在未來可以將該地開發成住宅區。此開發案是否安全、合理,引來高度疑慮。
對此,新北市環保局澄清,該案為都市計畫變更案,因係由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於都市計畫變更審查前,依規定應完成眾多之先行審查程序,亦包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因此有環評審查作業。
環保局指出,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倘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包括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之影響;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等,「應進入二階環評」。
環保局說明,土城區海山煤礦舊址擬變更使用用途,開發業者遠雄建設公司於99年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送審,環保局於99年11月16日辦理現勘,於100年間召開2次環評審查會議,並於100年7月20日第2次環評會議中,因考量開發基地位屬舊礦坑、台北斷層、土石流潛勢溪流及開發量體大等因素,故經討論後認為以現有資料,恐無法判定是否會造成當地環境、生態及居民等之不利影響,所以依法作成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結論。
環保局表示,100年12月26日就此案邀請當地民意代表、居民及相關機關等召開範疇界定會議,共同規範列出開發業者應評估的各項環境因子。歷經一年後,遠雄公司始提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送審;該局並於101年9/3、12/10及102年4/1及7/5等共計召開4次審查會議,於102年7月5日第4次審查會作成有條件通過之結論及修訂本應送環評委員確認。
環保局之後依「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或補正事項確認作業要點」逕向環評委員確認,但該案後因未獲環評委員書面確認同意,因此依環評要點逕送交環評委員會確認,「每場會議當地議員及居民代表等都有參與,且為考量地質安全部分,亦邀請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派員與會,以確保審查過程落實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
環保局指出,此一開發案環評審查歷經3年、共計召開8次會議,審查過程中委員多次要求開發業者就礦坑、斷層及土石流潛勢溪流等議題詳加說明,開發業者亦提出「土石流勢區溪流安全評估報告」、「地質調查及分析評估報告書」及「台北斷層位置調查報告書」等專案報告,且承諾建築物配置避開斷層帶(亦即基地南側之斷層帶中心線往北退縮45公尺以及中心線以南全部範圍均不得配置建物),以確保安全無虞。
環保局說,此案歷經環評會多次專業審查,委員會雖認為開發業者所提規劃方案能減緩或減輕對環境之衝擊,但基於安全危害告知,故納入「並依承諾確保本案無安全疑慮,亦即應承諾營運期間發生天然災害所導致之傷亡及財損,開發單位願負所有責任」之結論,以此提醒業者更應審慎開發,並以確保未來住戶交屋進住後之權益。
環保局指出,經由行政院環保署環評書件查詢系統顯示,近5年內(99年至104年)地方各縣市政府並無進入二階環評之案件,僅該案為新北市環評審查進入二階環評之首案,且在歷次審查過程中均維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以及落實民眾參與,同時並兼具專業、審慎及嚴謹的態度進行審查,已符合環評立法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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