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散,也是一種幸福?!來自於愛情、婚姻裡自由的省思.....│好人出版

好散,也是一種幸福?!來自於愛情、婚姻裡自由的省思.....│好人出版

Bookrep~讀書共和國 2015-06-23 16:39

 「我不知道該從哪個地方說起,我第一次到律師樓。」雲芳很忐忑地望著律師,雲菲坐在旁邊握了握姊姊的手。

  律師笑著點點頭,「沒關係,慢慢來,先說說你們何時結婚?」

  「我和先生結婚五年了,我們有個小女兒,今年四歲。兩個月前我發現先生和一個大陸女人交往,當然,我沒有抓姦在床的證據,只是有一天晚上先生剛好起來上廁所,床邊的手機 wechat 傳來留言,我不小心看到內容,裡頭寫得很露骨。他回來時,我問他,那女人是誰,他騙我那是援交的廣告留言,他根本不認識那女人。當時我對通訊軟體不是很清楚,所以沒有再追問,但之後我開始發現先生的行蹤很詭異。」

  律師有點好奇地問:「喔?怎麼說?」

  「我開始搜尋他臉書的好友,從留言中連結到他的好友中標註了一張照片,那照片裡他和一個女人合照,雖然旁邊還有別人。重點是我比照時間,那是他年初出差香港的時間,但那張照片卻是拍攝於上海,他顯然說謊。於是我又在晚上趁他睡覺的時候偷看他的留言,這次發現帳號大頭貼就是那張照片的女人。我又翻他的公事包,竟翻出保險套。我們已經很久沒有性行為了,根本不需要保險套。所以,我猜他大概在大陸和臺灣都有女人。」雲芳鉅細靡遺地說著這段像偵探的日子。

  「妳翻拍了那些留言嗎?問題是這涉及妨害祕密。」律師蹙眉地提到法律上的擔憂。

  「所以沒有用嗎?」雲芳低落地問。

  「先別管這些,妳發現外遇留言後,發生什麼事?」律師微微傾身,繼續問坐在對面的雲芳。

  「我等著先生下班回家,然後把翻拍的照片沖洗出來,丟在他前面,跟他攤牌。然後我們發生衝突,他搶了那些照片又把我的手機丟到馬桶。我們不斷拉扯,後來我跌倒,頭撞到了浴缸,我頭暈地坐在地上。他嚇傻了,然後衝出家門,就再也沒有回家,直到上個月回家一兩次,但只是拿了一些衣物就走。他根本不管我和孩子好不好,我又沒有錯,錯的是他,他怎麼還可以理直氣壯?」說到這裡,雲芳已經是淚流滿面。

  律師嘆了口氣,遞了一盒面紙。

  雲菲輕攏姊姊肩膀,見她一時半刻還難以平復情緒,便接著問:「請問律師,像我姊姊的情形,該怎麼辦?」

  「在法律上涉及幾個程序。首先關於外遇的部分,雖然可以控訴通姦罪及民事上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但我認為那些翻拍的照片,除了證據上是不是可以用,以及是不是足夠證明通姦的問題外,我們也會涉及妨害祕密罪,法律風險相當大。另他搶奪手機及照片行為,可能涉及搶奪罪或強制罪,但我們也有舉證問題。他造成雲芳的傷害,則涉及傷害罪,同時也可以訴請損害賠償及聲請保護令,但他已搬離原住所地,可能已不存在繼續發生的危險,因此應無聲請保護令的必要。最後,妳姊姊可以考慮訴請履行同居、請求家庭生活費或離婚訴訟。」律師逐一解釋法律程序。

  兩姊妹聽了一頭霧水,「所以律師的意思是我們什麼都不能做?」雲菲蹙眉地確認律師的意思。

  「法律不保護人嗎?這還有公平正義嗎?」雲芳已從悲傷轉為憤怒了。

  當事人類似的抱怨,律師已經聽太多了,於是耐著性子,盡量白話解釋。

  「法律制度本來就有一套機制,法官不是神,無法還原真相,只能依憑著證據判決。對於多數人的權利互相衝突,例如隱私權和配偶權發生衝突時,就會有衡平法則的思考,這當然涉及每個法官的法律價值判斷,具有不確定性,我只能分析這案件中,我們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況且我剛也提到這案件不是沒有法律救濟程序,我們可以考慮訴請履行同居、請求家庭生活費或離婚訴訟。只是要先搞清楚,我們要的是什麼?想離婚嗎?」

  雲芳搖頭。「我為什麼要離婚,便宜了外面的女人?何況我目前沒有工作,法院會把孩子監護權判給他的。」

  「小孩監護權的判斷標準,倒不會因為妳沒有工作,法院就認為妳不適任監護,因為離婚不影響孩子的扶養義務,如果監護權判給妳,對方一樣必須負擔孩子扶養費。至於履行同居訴訟,因法院不能強制執行,簡單說,不能強迫對方回家,所以功能有限。」律師委婉解釋,雖然她認為這些話都不是雲芳想聽的內容,她頓了一下,繼續說:「分居期間,妳先生還有繼續支付家用嗎?」

  雲芳點點頭,「這個月他還是依慣例把薪水匯到我的帳戶內,但我不知以後他會不會繼續支付。」

  「請問律師,妳建議我姊姊怎麼做?」雲菲很難一時消化太多的法律資訊,只能用簡化的方式詢問。

  「雲芳住的房子是誰的?」律師想在提出建議前,詢問更仔細的資訊。

  「我婆婆的房子,怎麼了嗎?」雲芳有點擔心的問。

  「婚後你們夫妻倆有財產嗎?」律師不直接回答雲芳的問題,繼續蒐集資訊。

  「他每個月薪水六萬元,都會匯五萬元給我當做家用,所以他應該沒有多少財產。我有些積蓄,幾張保單和定存。」雲芳蹙眉地思索這件事,律師已經把她帶到理性的現實面了。

  雲菲焦慮地追問,「所以律師建議我們現在該怎麼做?」

  律師看了雲菲一眼,才緩緩的回應:「一般人想的是失去了多少,該如何攻擊對方。但法律人所想的是關於婚姻風暴,該如何控制風險和設定停損。」

  律師語氣略頓,加深那句話的力量。看到此時的雲芳神情逐漸從悲傷轉為專注和清明時,她才繼續說:「妳們有沒有想過,一個想離開卻無法脫離的男人會怎麼做?當然,妳必須先判斷他是否想放棄這段婚姻。」

  「律師,妳認為他放棄婚姻了嗎?」雲芳抿嘴地說,一顆淚水在眨眼間,又從眼角滑落。

  「對不起,我必須殘酷的說,難道妳不覺得他轉身太快了嗎?妳才丟出簡訊,他就離家,妳不曾想過那些簡訊是他故意留給妳看的?公事包裡的保險套不是故意留給妳翻?他有這麼笨、這麼粗心?妳就沒想過他可能想藉此和妳攤牌?你們的感情真的一直很好嗎?」律師乾脆把最糟的情形,赤裸裸地丟到檯面上。

  雲芳緊抿雙唇,眼神閃了閃,沒有反駁律師的話。

  「他不曾跟妳提過離婚?」律師喝了一口茶水,但眼眸沒有離開雲芳的眼睛。

  雲芳點點頭。雲菲有些詫異地轉頭看著雲芳。

  「難道這樣就可以外遇,還有家暴嗎?」雲芳不悅地說。

  「當然不可以,只是回到這個問題的源頭,很多狀況可以判斷他想離開了,他並不珍惜這個家庭,不在乎妳的感受了。」律師企圖強迫雲芳面對現實。

  「一個想離開的男人會想盡辦法脫身,包括攻擊,我這只是假設。」

  「我沒做錯什麼,他怎麼攻擊我?」雲芳不解地問。

  「有些律師或徵信社會建議攻擊妳,例如側拍妳和異性友人照片,從角度製造妳和朋友的曖昧關係;或挑釁,讓妳口出惡言,藉此蒐集證據。有些律師甚至建議當事人不斷興訟,讓妳受不了,這種事很多。」律師認為有些事點到就好,免得當事人草木皆兵。

  「那我該怎麼辦?我也有他外遇的證據啊!」雲芳不曾想過這些問題,但律師說的情形,可能性確實很高。

  「我說這些假設性情況,只是要提醒妳,倘若繼續留在這段婚姻裡,妳是否想過未來的日子是什麼狀況?怎麼讓那個男人回頭?唯一的辦法,就是讓他想回家,但本來就想離開的人怎麼回家?求他嗎?我已經告訴妳,法律上沒辦法強迫他回家,那妳該怎麼辦?妳想過嗎?委屈自己去懇求一個做錯事情的男人嗎?妳要繼續在一個不對等的扭曲關係裡嗎?」律師的話宛如醍醐灌頂,雲芳沉默無法回應。

  「律師,妳建議我姊姊離婚嗎?」雲菲試著釐清律師的意思。

  律師嘆了口氣,「我沒有建議妳姊姊離婚,但她必須考慮清楚自己未來的路。法律是個行動,在她想清楚並且決定後,才能開始擬定法律策略和行動。不過,我提醒通姦罪的刑事告訴期間是六個月,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是兩年。我建議妳帶姊姊去諮商吧,每個人遇到這類重大創傷,都會需要接受諮商的協助。」

律師說完,隨之起身,她認為這次的諮詢應該結束了,這些資訊已經超過當事人的負荷。

  雲菲隨著起身致謝,律師點點頭便先離開會議室。

  雲芳恍神地看著律師離開,拉著雲菲的手,「妹妹,我不想離婚,我真的不想,離婚了,童童怎麼辦?」

  雲菲不語,她的腦袋也被律師的話炸得一片空白。

 

愛情、婚姻裡自由的省思

  印度大師奧修曾經說過:沒有自由,愛就會死掉。這相當突破主流或集體意識中對愛情的想像,某種程度我認同奧修大師這句話,至少雲芳的故事,讓我看到扼殺了自由,就等於扼殺了愛人和被愛的力量。

  只是要有多少的自由?

 

婚姻裡的自由界線

  記得一位反對婚姻制度的友人問我:「妳敢不敢對另一半說,我允許你對我不忠誠?」我搖搖頭。他繼續解釋:「當妳告訴另一半可以對妳不忠誠時,你們的愛才會自由、互相分享,而不是依賴,反而不會有愛情不忠誠的事。」

  我依然搖頭,因為那不是我的愛情觀。其實我不太想繼續討論這舌尖上的愛情觀,因為愛就是選擇,沒什麼對錯,也沒什麼高低貴賤、通俗或時尚的論辯。但我還是想說清楚,關於愛情婚姻和自由的界線。

  當我朗讀席慕蓉的詩〈一棵開花的樹〉,她說:「如何讓你遇見我,為這最美麗的時刻,為這,我已在佛前,求了五百年,求祂讓我們結一段塵緣。」當為這段纏綿悱惻、令人動容的愛情而喝采時,我可無法想像對伴侶說:「嘿!我允許你對我不忠誠。」這似乎瀟灑得有些矯情了。

  即便我讀現代詩人舒婷的〈致橡樹〉,她說:「如果我愛你—絕不學癡情的鳥兒,為綠蔭重複單調的歌曲……我必須是你近旁的一株木棉,做為樹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根,緊握在地下,葉,相觸在雲裡。每一陣風過,我們都互相致意……」強調著伴侶間平等的夥伴關係,我依然無法想像對伴侶說:「嘿!我允許你對我不忠誠。」

  當然,也有人選擇不同的愛情觀。

  在一場性別研究所的演講中,曾有位來自中國的女性研究生詢問:「外遇為什麼是婚姻殺手?」

  我好奇地反問:「很多的離婚案例告訴我們,遭逢外遇的婚姻幾乎都離婚,被背叛的妻子陷入永無止境的悲傷,如果是妳,難道不會嗎?」

  她說:「愛情本身並不會設定條件,既然當初未要求他只能愛我一人的前提下,才開始有了愛情,為什麼他同時愛上別人,我就不再愛他?」

  我再次確認:「所以妳能接受多元的伴侶及性關係?」

  她點頭,並說:「愛情是自由,不是拿來綁架或勒索對方的工具,只要我們還有愛情,就不會因為他外遇,停止愛情或放棄婚姻,並且繼續享受彼此的愛情。」

  至少對她而言,外遇不會改變愛情。甚至音樂大師李宗盛的〈懷珠〉這首歌詞裡提到:「她的愛讓人飛,她的愛讓人無畏,敢冷眼對如劍的嘴,不肯認誰在出軌,碰了誰不會,不是嗎?偷來的才是寶貝,這千真萬確的愛,為何是旁人眼中的罪?」這段詞似乎也吶喊著愛要自由,不該過度用「罪」譴責不忠誠這件事。

  但無論愛情哲學怎麼談,從法律角度看,法律不規範愛情的事。但對於婚姻,規範兩人在一對一的關係裡,具有獨占和排他的特質,所以法律對婚姻制度規定了重婚罪、通姦罪和侵害配偶權,這就是婚姻裡的自由界線。

 

婚姻裡必須交換的自由

  在婚姻裡除了自由界線之外,還需要交換多少自由?也就是把自己的自由交給對方,但也同時藉此取得對方給自己掌控他的自由,是一種互相容忍、妥協和配合的關係。

  從法律的角度,有幾件事就是互相交換的自由,例如夫妻有履行同居義務、互有扶養權利及義務,夫妻為對方的日常生活代理權,例如代領信件等。此外,夫妻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及其他情形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對於婚後財產有報告的義務。所以,這年代已不是嫁給一個老公就是找到長期飯票的想法,也不是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觀念,不是嫁到夫家就一定以夫家住居所地為住居所地,雙方可以協議共同生活地……在這些事情上,雙方都必須互相容忍、妥協和配合。

除此之外,還是提醒,現在法律規定的「法定財產制」,也就是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時,就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是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各自負擔,結婚是「結人不結財」。

  所以,女人別太理直氣壯的要求丈夫把財產交給妳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再撥付零用金給丈夫。但當丈夫願意把財產交給妳,這確實已超過法律要求他的義務,也意味著那是他愛妳、信任妳的方式了,那可是比九百九十九朵玫瑰花或幾句甜言蜜語的表達,還更真切的愛。

  但相同地,當妳甘為家庭主婦,不可能在職場上累積個人資產時,男人可要清楚看到,你的妻子多麼信任你對婚姻的忠誠,甚至包括信任你的愛情,不會讓她日後失去事業競爭力而無生產力時,既失去了愛情,也會同時淪為一無所有的狀況。如此孤注一擲,這般愛的表達,絕對不亞於「天地合,乃敢與君絕」的浪漫。

  很多女性朋友質疑法律保護婚姻有多少?外遇比例還不是這麼高?如雲芳在律師事務所的抱怨。是的,即便臺灣還保有通姦罪,但小三、小王依然歷久不衰,所以坊間出現很多偏方,教導如何掌控另一半的行蹤和財產,諸如雲芳控制老公的行蹤方式,是監控穿著、行蹤、郵件和社群網站的密碼等;而男人控制的動機,更多是為了彰顯自己在家中的權威和地位,手段千奇百怪。也許大家覺得這沒什麼大不了,只是街頭巷尾互為傳授的話題罷了,但我卻必須提醒「高壓控管」的家暴概念。

 

婚姻裡被剝奪的自由

  婚姻最令人恐懼、傷害最深的並不是某次的肢體傷害,而是另一半千奇百怪的生活控管,剝奪對方生活的自由。

  前年現代婦女基金會曾就八個案例訪談分析。在一次訪談中,一名已經年逾半百的女性朋友談到,她的先生在吃飯時一定要一盤炒花生,要求她和孩子必須一起吃炒花生。她曾經拒絕,但先生說不肯吃就是瞧不起他,強迫孩子把花生放在她的碗裡,孩子拒絕,先生就憤怒的命令孩子到屋外罰站。

  另一名女性朋友則提到遭到先生不斷的監控,用英文字母代號記錄著她所有的作息,包括開門和關門的時間,甚至有一次半夜起來看到先生蹲在床邊對著她傻笑,還清點她的內衣褲更換狀況,包括垃圾桶裡的衛生紙或衛生棉。

  一名女性朋友則提到自己被規定煮飯水不能超過多少刻度,有次她沒算好,先生瞥了她一眼,她知道被老公發現了,便到外面罰跪。還有一名女性朋友委屈地提到,婚姻幾十年來盡心盡力照顧家庭,甚至家中的窗簾、沙發套都是她親手縫製,但依然被先生嫌棄是個懶惰的女人,是個沒有說話權利的「廢物」。

  這些女性朋友的婚姻平均長達十幾年,她們沒有被毆打,但幾乎失去自我,無法喘息,她們有著共通經驗:被監控生活、被監控貞操、遭到另一半塑造為「有問題的人」、被洗腦的相信自己真的是有問題的人,且遭到隔離人際網絡。她們長期被嫌棄、貶抑及歸咎,甚至內化為自我價值的標準和規訓。先生藉由傳統的性別刻板意識強化她是個糟糕的妻子或母親,讓她們被規訓地自動接受另一半的懲罰。就如同一名女性朋友形容:「先生是家裡的王」、「自己就像一隻狗,只要先生說什麼,就必須馬上回應,深怕一怠慢又招來先生的責難。」

  這些隱微的暴力,形成高壓控管,讓她們喪失自我。對她們而言,能自由的看書、穿著、吃飯和外出,是多麼簡單卻又是如此遙不可及的夢想,就如其中一名女性朋友形容那段婚姻「生命彷彿進入冬眠」。

  簡單說,控制且剝奪另一半生活必需品的取得,例如錢、食物、睡眠、性、居所、交通工具、如廁、洗澡、外界溝通、生活必需的關懷照顧,並且在日常生活微型控管,管理對方與家務、性別角色有關的所有行為,什麼都管,剝奪做為一個人或公民所需的資源,這就是高壓控管的微隱暴力。

  真的別這樣對待我們所愛或愛我們的人,那會讓愛遠離;剝奪對方的自由,一點都無關乎愛,所以也別以愛之名做得理直氣壯。

 

關於家暴、外遇和離婚,你該知道的法律

  這篇故事提到了家暴、外遇和離婚,我想簡單傳遞幾個法律常識。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所謂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此外,二○一五年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也將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情形,也準用了被害者保護相關措施,並在次年施行。所謂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的社會互動關係。

  由於家庭暴力防治是採取通報系統,通報單位包括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所以雲芳到醫院驗傷時,醫院立即通報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通報家庭暴力後,並不一定就進入司法程序,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會依情形以電話或家庭訪談,初步評估急迫性和危險性,也會提供輔導或轉介相關資源,例如庇護所或生活緊急補助款、訴訟輔導或就業輔導等。

 

  聲請保護令

  如果有必要,被害者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程序保護令,例如禁止侵害令、禁止跟蹤、騷擾保護令、遠離令、遷出令、禁止使用、出租、處分不動產令、交付物品令、未成年子女暫時監護權令、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令、支付租金或扶養費令、支付醫療費、輔導費或庇護所費用、其他財物損害費用令、支付律師費令、加害人處遇令、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令及其他保護令等。

 

  保護令可分做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只限於機關聲請,如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聲請。法院受理後認為有核發必要者,應於四小時內核發。

  ●暫時保護令

  被害者聲請民事程序保護令時,可先聲請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的內容沒有通常保護令內容多,但因法院審理通常保護令時間較長,所以倘若被害者擔心在法院尚未核發通常保護令前有相當危險性者,可以先聲請暫時保護令。實務上通常會先核發禁止侵害令,以維護人身安全為優先。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核發後,法院會直接進入通常保護令程序。如法院核准通常保護令,一經核發即為生效,原有暫時保護令失效。二○一五年修法後,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已延長為兩年。在通常保護令失效前,可以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兩年以下。

  保護令核發的標準,除了有家庭暴力的行為外,還必須符合核發的必要性,實務上通常審酌家庭暴力行為是否有繼續發生危險做為必要性的判斷。例如,雲芳和志浩間因為外遇事件而發生衝突,雖有受傷的事實,但是否有繼續發生的危險,即核發的必要性,就見仁見智了。近期國外學者提出高壓控管的家庭暴力論點,把家庭暴力分做伴侶攻擊、伴侶打架和高壓控管,他認為在家庭暴力防治有限的資源,應該以剝奪隱私和自由的高壓控管類型為主要服務對象。所以類似雲芳的伴侶單一事件衝突,是否需要公權力介入而核發保護令,可能就有不同的觀點。

 

外遇

  關於外遇的法律,故事中的律師已經說明的很清楚,但在撰寫本篇文章時,南韓通姦罪最重可判刑兩年。南韓憲法法院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宣布,刑法第二四一條通姦罪違憲,廢止自一九五三年起實施的相關法例,正式通姦除罪化。臺灣是否通姦除罪,還需觀察。

 

離婚

  至於離婚的法律,分做幾部分說明。離婚的方式,分做協議離婚、法院調解離婚及法院裁判離婚。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的方式,必須符合三個條件:書面、雙方及兩位親見親聞的證人簽名,以及雙方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法院調解離婚

  法院調解離婚的方式,即當事人任一方得向法院聲請調解離婚,由法院調解員協助雙方協商離婚條件,在簽定離婚調解筆錄完成時,離婚即為生效。法院製作完成調解筆錄時,會郵寄送達給雙方,雙方可單方自行持調解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法院裁判離婚

  法院裁判離婚的情況較為複雜,法律規範夫妻一方如有符合《民法》第一○五二條規定的十種情形之一,諸如重婚、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行為、不堪同居虐待、對他方的父母或小孩等直系親屬有不堪同居的虐待行為,或一方的父母等直系親屬對他方為不堪同居虐待、惡意遺棄、重大不治的精神疾病、夫妻一方意圖殺害對方、不治的惡疾、生死不明逾三年、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或者有前述以外的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者,這些,另一方都可以當做向法院訴請離婚的理由。

  目前有立法委員提出分居離婚的修正草案,也就是分居三年可以做為離婚理由,但並未通過。不過,實務上多數以長期分居做為婚姻破綻重大事由訴請離婚。但這項離婚理由,必須由無過失或過失比較輕的一方才可以提出,因此志浩以分居的理由提出離婚,但志浩是離家的人,且無正當理由,是過錯的一方,因此法院才會駁回志浩離婚請求。

  離婚條件,在法律上要思考的情形包括,雙方有無離婚真意,未滿二十歲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及財產上的約定。關於孩子的部分,請參閱《麒麟花》的法律說明,所謂財產上約定,指的是財產分配及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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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好人出版《好散,也是一種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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