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刑法》棄保潛逃罪 最高刑責再關3年

立院三讀《刑法》棄保潛逃罪 最高刑責再關3年

Rti 中央廣播電臺 2025-05-13 20:37

立法院院會今天(13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棄保潛逃罪」,對遭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出境,經傳喚未到庭並發布通緝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妨害司法公正罪三讀修正,最高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13日院會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脫逃罪」部分,現行規定脫逃者處1年以下徒刑,修法後最高可處3年以下;若強行破壞器具方式脫逃,刑度從5年以下提高至1年以上7年以下,用以強化對司法拘禁秩序。

另外,近年社會關注的罪犯棄保脫逃,刑法中增訂「棄保潛逃罪」,凡經具保、責付、限制出境等處分後,未依傳喚到庭且遭通緝者,將處3年以下徒刑,以填補現行法對此類逃匿行為的處罰空白。

「妨害司法公正罪」修法,三讀明定對證人、鑑定人或通譯行賄、脅迫、收受不正利益等,處3年以下徒刑,得併科罰金;若對其親屬或生活密切者施壓,得加重刑責。

修法也納入對司法官不法關說的處罰規定。若意圖影響判決或偵查結果,利用職務對法官或檢察官施壓者,將處5年以下徒刑;司法官因而配合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民進黨立委沈伯洋認為,刑法增訂棄保潛逃罪,但在野黨立法邏輯與技術上漏洞百出,恐反而損及司法程序的合理性與正當性。沈伯洋說:『(原音)那如果你被羈押了就潛逃,回去用(刑法)161條,那具保潛逃,就是現在在討論這個條文,如果認為這個司法的進行是重要161條之一,應該要涵蓋所謂的具保潛逃,那我就問,請問無保潛逃為什麼沒有定在裡面,按照這個邏輯順下去的話,橘子還有傅崐萁管家都是無保潛逃,有沒有妨礙害司法的進行,有啊,那為什麼不規範進來?』

針對妨害司法公正罪,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過去司法體系曾有高層涉嫌關說,強調三讀法條中將法官、檢察官長官處罰對象,才能真正杜絕司法遭干預,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吳宗憲說:『(原音)過去是只有刑法以及受賄罪,所以我們要特別說明的是,關說罪還要處罰對象包括法官、檢察官的長官 因為這會更實質的影響到法官及檢察官,甚至影響更大,那例如過去前法務部長邱太三,他為了一件逃漏稅的案子,向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關說,當時我人就在桃園地檢署。』

吳宗憲強調,為了對抗詐欺犯、炒股犯與攀附權貴的金融犯罪分子,在野黨推動刑法條文修法,一起補齊司法制度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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