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某教養中心一名林姓女照服員因不滿智能及視覺極重度障礙的女院生不配合如廁,竟多次踢踹其頭部,導致女院生送醫後不治身亡。
事件發生於民國111年5月,當時林姓照服員在北市某教養院擔任照顧服務員,負責照顧該名女院生。因女院生不願配合前往廁所,林女在短時間內連續出腳踢踹院生左側頭部,導致院生左側腦部受傷。同日下午,林女發現院生躺在寢區地板並嘔吐,通報後將院生送醫急救,但院生仍因外傷性顱內出血、缺氧性腦病變等原因,於同月27日不幸身亡。
在刑事訴訟中,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林女有期徒刑9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仍維持原判,目前案件已上訴至最高法院。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林女身為照服員,卻未仔細、謹慎、細心照料不能自理生活的院生,反而暴力相向導致院生死亡,且犯後仍否認犯行,因此做出重判。
除刑事責任外,女院生父母另對林女與僱用人醫院、教養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及精神慰撫金等共計新台幣1851萬餘元。士林地方法院最終判決林女、醫院與教養院應連帶賠償共計482萬餘元。
法院認定,雖然林女由醫院僱用,但教養院與醫院簽訂的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中,約定醫院應建立委託服務個案資料檔案,並接受教養院督導及查閱,且教養院有權要求更換不適任照服員。因此,教養院也被視為林女的僱用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這起案件再次引發社會對於弱勢族群照護品質的關注。相關單位應加強照服員的培訓與管理,確保類似悲劇不再發生。同時,也提醒社會大眾要更加重視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共同營造一個友善、安全的照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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