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名狀」一詞源自中國古代,特別是在起義或叛亂的背景下常見。參與者通常需簽署「投名狀」,即一種宣誓效忠、同進退的文件,表明願意拋棄個人性命,共同完成某一使命。在軍事行動中,這不僅是一種誓言,更是一種自我犧牲的象徵,意在向領袖和團體表明忠心。然而,投名狀的本質也包含了一種強烈的壓迫性,因為一旦簽署,背叛者不僅會失去名譽,更可能面臨嚴厲的懲罰甚至死亡。這種文化符號不僅存在於古代,也延伸到現代專制體制中,成為權力者操控和威懾反對者的工具。
香港47人案中的「投名狀」與政治壓迫
在香港47人案中,區諾軒與林景楠成為檢控方的污點證人,這一舉動引起了廣泛的爭議。兩人原本是民主派「初選」的參與者,他們與其他人共同推動的初選活動,被控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在審訊過程中,兩人選擇認罪並配合控方作證,希望以此換取減刑或更輕的處理。但法庭卻似乎做出一個嘲笑他們的判決,即使他們作為污點證人,他們最終仍被判處重刑,區諾軒被判6年9個月,林景楠則被判5年2個月。這些判決顯示了政權如何以「投名狀」的形式操控法律程序,讓即使「背叛」團體的個人也難逃嚴厲的懲罰。
獨裁政權下的司法與政治交易
這一案件揭示了專制政權下司法體系的本質——它並非為了追求正義,而是用以恐嚇和削弱反對聲音的工具。在專制體制中,污點證人制度往往被用作分化反對勢力的策略,試圖讓反抗者之間出現不信任與裂痕。然而,區諾軒與林景楠的重判卻傳遞了一個更明確的信息:即使你選擇與政權妥協,投降並出賣昔日的盟友,也無法換取真正的「安全」。
這種安排類似於古代投名狀的邏輯——效忠並不保證安全,因為效忠者的命運完全掌握在上位者手中。這種做法不僅令民主派陣營內部的信任受到打擊,也向社會傳遞了一種恐懼:無論你選擇抗爭或妥協,結果都是由政權來定義的,任何形式的自主選擇都可能被否定。
「投名狀」邏輯下的社會後果
從區諾軒與林景楠的經歷可以看出,在獨裁政權下,「投名狀」的文化被運用到極致。對反對派而言,簽署投名狀是承擔抗爭風險的宣誓,而對污點證人而言,妥協本身也形同一份無法兌現的投名狀。在這種雙重壓迫下,社會士氣低落,抗爭者的動力被削弱,個體也陷入了兩難的倫理困境——是否要犧牲名譽以換取短暫的自由,或者選擇堅持而面對嚴厲的後果。
香港47人案中區諾軒與林景楠的遭遇,讓我們看到專制政權如何利用「投名狀」的邏輯,以分化和壓制反對派,並在司法制度中注入恐懼與不確定性。這種策略雖然有效地打擊了抗爭的動能,但也暴露了政權對控制力的深層不安。在這樣的體制下,投名狀不僅是一種古老的歷史符號,更是專制體制中一個殘酷而現實的政治工具,映射出人性與權力的複雜糾纏,同時亦在警告其他想在未來立下投名狀予「其他人」的台灣人,被你過得到一時的「初一」,投誠後的你亦未必過得到「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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