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警方日前在田中鎮中正路與中洲路口巡邏時,發現陳姓男子駕駛小貨車未打方向燈即左轉,於是予以攔查並要求酒測。陳男辯稱自己沒有喝酒,因有嚼食檳榔,要求漱口再進行酒測,但遭警方拒絕。警方認定陳男消極拒絕酒測,開立了「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兩張罰單,分別罰款1200元及36萬元,並要求陳男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陳男不服處分,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警方誣指他未打方向燈,且在酒測程序上違法。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後,發現陳男一開始即告知警方自己有嚼食檳榔,要求漱口再測,但警員未理會其要求,僅以飲酒已過15分鐘為由,堅持要求陳男直接酒測。
法官認為,一般檳榔業者為增加口感,會添加一些物質,若其中含有酒精成分,直接對酒測器呼氣,可能導致數值偏高。駕駛人為避免口腔殘留高濃度酒精影響測試結果,要求漱口再測,乃屬合理,亦符合酒測處理程序。警方未允許陳男漱口,程序上不適法,因此撤銷36萬元的拒測罰單。
至於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部分,法官參酌警方工作紀錄簿、職務報告及陳男當時的談話內容,認定其確有違規事實,維持1200元罰鍰。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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