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豐原區徐姓男子去年期間多次以衣架、傳輸線毆打兒子,並逼其赤裸罰站。徐男還將兒子浸泡在裝有八分滿熱水的收納箱中,聲稱是為了「加速退瘀」,導致男童因橫紋肌溶解症失能溺水窒息死亡。
台中地方法院採用國民參審,一審認定徐男犯下對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致死罪,考量其為累犯,依檢方求刑重判16年徒刑。徐男不服判決上訴,辯稱自己只是在管教兒子,熱水退瘀有醫學根據,否認構成凌虐。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撤銷一審的凌虐致死罪認定,改依傷害致死罪論處。合議庭指出,男童的確因傷害、凌虐導致大面積出血,引發橫紋肌溶解症而溺斃,事證明確。儘管徐男辯稱是管教,但已逾越管教範圍,且考量其多次家暴紀錄,犯後仍否認犯行,因此維持一審量刑,判處16年有期徒刑。
本案歷經一審國民參審及二審法官審理,凸顯社會大眾與法律專業人士對虐童致死案件的認知差異。儘管二審改變罪名認定,但仍給予相同的重刑,彰顯司法對嚴懲虐童行為的決心。全案仍可上訴,後續發展有待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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