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網黃楸玲/台北報導】
國際飲用水PFAS管理差異很大,有強制性標準或建議指引值,近期美國113年4月10日雖訂定相較嚴格之PFAS飲用水水質標準,但各國多尚在評估中,美國因長年生產製造PFAS污染相對嚴重,且美國執行上要求3年內完成監測,5年內超標者執行改善措施,以調查改善為重點。
環境部8月21日預告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增訂飲用水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er-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濃度限值及檢測管理規定,加速法制作業公告後,將迅即加強抽驗,並同步持續強化源頭管理及檢測調查等配套作為。
環境部表示本草案係參考國際規範、毒理參數、淨水技術、檢測方法、檢測成本、歷年國內研究及專家諮詢等訂定,與國際衛生組織(WHO)2022年所提出草案相較,本草案管理強度已較嚴格(PFOA+PFOS相差2~4倍)。
本草案規範114年起至116年7月1日前,自來水公司等供水單位應定期檢測及超標時提送管理計畫外,亦規範環保主管機關應執行抽驗;環境部也將針對高潛勢熱區(如水源受機場、掩埋場等影響者)列入優先對象。
為防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對環境造成危害,聯合國訂定「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我國雖非公約之締約方,但為彰顯我國POPs管制方向及積極作為,行政院於97年7月3日核定我國跨部會「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畫」,做為國內各部會推動工作之具體依據,而PFAS即是公約列管POPs物質中之一類,相關部會皆已參照公約內容進行PFAS相關管理工作。
為接軌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強化PFAS管理的做法,環境部結合相關部會,已於今年7月1日擬訂跨部會「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管理行動計畫」(草案)報行政院,特別針對PFAS,延伸專章強化跨部會合作,就源頭管理、流布調查、接管國際及風險溝通等四大面向整合各部會資源,強化推動PFAS物質管理,各項工作已陸續推動。
環境部為強化廢水中新興污染物管理,於9月26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針對廢(污)水中新興關注項目全氟化物之科學園區/工業區及製程使用相關藥劑者(如科技產業、電鍍…等)規範應定期檢測全氟化物,如濃度達預警值者,應提出削減管理措施,強化排放減量管理;另該辦法也針對一定規模醫院,要求檢測及削減廢水中抗生素等藥物,以推動新興關注物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