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官有紘/綜合報導
6年前的「普悠瑪」翻車事故造成18死116傷,司機員尤振仲依法判刑4年6月定讞;民事部分,台鐵賠償一名蘇姓傷者587萬餘元,並向尤男提告請求一半金額,一審判台鐵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今(11)日逆轉改判尤應賠償293萬餘元,可上訴。
回顧整起案件,事發在2018年10月21日,當時司機員尤振仲駕駛普悠瑪列車,行經宜蘭縣蘇澳新馬車站時,因ATP故障導致誤判動力已切斷,並擅自關閉ATP未依規定重啟,又超速75公里,以約140公里高速駛入車站大彎道路段,造成列車出軌翻覆,造成18死116傷悲劇震驚全台。
然而,事發後士林地院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司機員尤振仲為期4年6月定讞;另外,民事部分,其中一名蘇姓傷者因事故右髖臼骨折、右股骨頭撕裂性骨折、右腓神經損傷、左拇指創傷後退化關節病等,向台鐵請求賠償。對此,法院認為尤振仲和台鐵皆有疏失,因此判決台鐵、尤振仲應連帶給付蘇497萬餘元、法定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