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憲法法庭今(20)日宣判37名死囚聲請的死刑釋憲案,大法官判決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法務部針對釋放死囚疑慮說明,未來若有非常上訴獲撤銷判決,將建請法院羈押。
法務部20日晚間發布新聞稿「憲法法庭判決就死刑為限縮性合憲性解釋,本部啟動應變作為,籲請法院應妥適處置人犯羈押問題」,內容說明4點:「一、本部於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堅定表達死刑制度合憲之立場。本部於言詞辯論中,指出死刑制度已長期為我國憲政秩序所肯認,並無違反生命權保障、侵犯人性尊嚴,亦非酷刑,且在美國、日本、南韓等國均通過違憲審查。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本部對於憲法法庭今日判決結果表示尊重。」
法務部指出:「二、對於目前依法收容中之37位人犯,在最高法院撤銷確定判決前,本部矯正署仍依法收容。目前37位人犯在判決確定前均依法院裁定合法羈押,羈押期間符合刑事訴訟法及刑事妥速審判法之規定,於判決確定後,依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收容。憲法法庭固認37位聲請人對於具體個案主張有違反前開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依憲法訴訟法第91條規定,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各該聲請人請求,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惟在最高法院未撤銷原確定判決前,37位人犯仍應依監獄行刑法上開規定收容,故無釋放人犯問題。」
法務部並指出:「三、最高檢察署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妥適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本部將促請最高檢察署具體建議法院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須同時裁定羈押,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最高檢察署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審慎研議是否提起非常上訴,若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判決撤銷發回,因程序回復到未確定前狀態,37位人犯將無法再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惟37位人犯皆歷經法院多次審理,認事證明確,縱因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而須重啟審理程序,亦須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為避免釋放發生人犯逃匿,本部將促請最高檢察署具體建議最高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若未同時自為判決,而將案件撤銷發回更審時,應啟動羈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