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子】過失與故意之間的差距...|文:呂秋遠

【棋子】過失與故意之間的差距...|文:呂秋遠

三采文化Suncolor 2014-11-26 22:58

棋子

 

想逃離你布下的陷阱,卻陷入了另一個困境,我沒有決定輸蠃的勇氣,也沒有逃脫的幸運。     --作詞:潘麗玉

 

 

他穩當的開著車,他要去岳父家將剛出生半年的小孩子接回來。

車子停在交叉路口前,是紅燈。他不急著趕路,因為岳父家對這個剛出生沒多久的孩子相當疼愛。老婆就坐在他旁邊,她輕聲的要後座的孩子不要亂動,要有大哥的樣子,不過這一點似乎很困難,因為這位「大哥哥」畢竟也才三歲而已。

 

車子裡放著愛樂電台的交響樂,似乎是史特勞汶斯基的春之祭。他笑著跟老婆說,「妳知道嗎,這首交響樂在首演時,觀眾把能丟的東西都往舞台上丟,連椅子都有人拆了。」;太太只是微笑著點點頭,她向來對於先生所講的故事,都是個很好的聆聽者。

 

紅燈很長。他對老婆講了幾句話以後,想到最近副總交代他的一件業務已經快完成,應該有機會升職。去年才剛在三峽買了房子,總算不用被房東趕著跑,或是調整房租。升職以後,又可以多繳一點貸款了。他偏著頭看著太太,「喂,我覺得你很美。」,太太啐了他一句,「別鬧了,注意一下紅燈。」,他滿意的笑了起來。把P檔移到D檔,準備依序往前進。

 

一切都這麼的美好,他覺得。

綠燈亮,車子緩緩的往前移動,他打了右轉燈,正準備轉向另一個路口。轉向以前,他看了後照鏡,沒車,他往右轉。

突然耳邊傳來「碰」的一聲,車體晃動得很厲害,他隱約覺得狀況不對勁,有車撞上了他,是一台摩托車,機車撞上他的右後輪,騎士整個飛了出去,重跌在地上。

 

頭著地。

 

他立刻停下車來,路口旁就是派出所,三分鐘內警方立刻趕到,救護車也呼嘯而來。騎士站了起來,是個二十出頭的小女生,搖搖晃晃,又立刻跌坐在地上。擔架把她抬起來時,她的意識似乎還清楚,揮了揮手,但是沒說話。

 

他焦急的比手畫腳,跟警方陳述並沒有違規,警方沒有多說話,就是例行的問著當時車禍發生的經過。老婆焦急的坐在車內,不知道該怎麼辦,只能安撫小男生,一邊打電話回家,可能得要晚點到。

 

二十分鐘左右,警員接起了電話,搖搖頭,向另一個警員說,「人走了。」

他心中像是被敲了一記悶棍,腦中一片空白,「警員先生,你是說,她死了?」

警員嚴肅的點點頭,「你可能涉嫌過失致死罪,要請你到警局做筆錄,等等檢察官相驗以後,會請你到殯儀館或是地檢署進一步偵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警察局做完筆錄後,已經是晚間七點許。醫師開出了死亡證明書,警方直接把他帶往殯儀館,讓檢察官複訊。檢察官沒有多問什麼,大概只是把警察訊問的內容重複一遍,然後要他兩萬元交保而已。警察把他帶回法警室交保,似乎案件暫時結束了,那時已經是晚上十一點多。

 

美好的一天,不是嗎?一個從來沒犯過法,也不打算犯法的人,他怎麼會想到,早上出門的時候,會殺了一個人,他從不認識,也素無瓜葛恩怨的人,必須到警察局作筆錄,見了他從未見過,只在電視上看到的檢察官,成為罪犯,兩萬元交保?

 

事情結束了嗎?當然沒有,惡夢才剛開始,而他,來找我了。

 

車禍這件事情,在刑法上很詭異。關於車禍的刑法條文,大概有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危險駕駛等等。前兩者原則上只要過失,就會有罪。刑法上,處罰過失的條文很少,因為我們在意的是「明知而故犯」,既然只是過失,就不應該處罰。不過刑法對於死亡或傷害的結果要加以論罪,應該就是認為比起侵害財產法益來說,這種侵害身體法益的行為太嚴重。然而,實務上,就會造成很多的問題,也就是以刑逼民。舉例來說,有個路人被車子撞傷,路人可能闖紅燈,但是車主通常會被認定「未注意車前狀況」,因此有過失。這時候,路人醫藥費沒多少(因為有健保),但是可以跟車主大概要到十萬左右。原因是,這種過失傷害大概會判刑兩個月上下,易科罰金也就是六萬,花十萬向路人買前科,又不用繳易科罰金,這當然是值得的。所以只要發生車禍,我第一句話一定是問,「有沒有人受傷?」

 

論語中曾經記載,「廄焚,孔子退朝曰:『傷人乎?』不問馬。」,所謂「不問馬」,應該不是不想問馬英九,而是彰顯他重人輕物的精神。但是實務上,有沒有受傷,真的差別很大,有人受傷,大概就會走上法院,這時候受傷的人如果想獅子大開口,就可以利用「過失傷害罪」,把金額誇大化,逼迫肇事車主妥協。而車主只能徒呼負負,花錢了事。我們的法院,耗費了非常多的精力在這裡,而不是用在偵查重大犯罪。

 

過失致死,那就更嚴重。通常死亡車禍一旦發生,因為是公訴罪,所以檢察官必然會介入。然而就過失致死而言,家屬的情緒比起過失傷害罪來說,更難消解。畢竟過失致死,人就是走了,是一種難以彌補的傷害。不論怎麼發生,被害者家屬第一段話通常是,「你拿這種和解金額有沒有誠意啊?換作是你爸爸,你會怎麼想?不然我給你這筆錢,你叫你爸來給我撞好了!」,聽到這些話,所謂的加害人通常會哭笑不得,「誠意」、「錢」、「將心比心」,變成難解的習題。比較麻煩的在於,如果不能和解,通常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以上的機會高。畢竟一條人命就這麼消失了,如果兩造沒和解,「不關不足以平民憤」,總不能讓家屬向某日報投訴,接著頭條就是「恐龍法官又一群」之類的。既然「一命還一命」的思維,還是台灣人的主流思考模式,而受害者家屬又不可能去區分故意和過失的犯意重要性,畢竟人命就是不見,故意與過失的差異,在家屬眼裡當然一文不值。

 

因此,主標題是「某孝子穿越馬路,被車撞死,竟只判四月」,副標題是「恐龍法官重現江湖!」,背景則是三個陰森的法官,拿著六法全書想砸老百姓。表格是三個法官的姓名與期別,另外則是民眾的意見,通通都是在罵判太輕,應該判死刑之類的。這樣的報紙頭條屢見不鮮,而我們並不會深入去探討,過失與故意之間的差距,在刑法上究竟有沒有意義。

反正人死了,故意或過失,有意義嗎?對於受害者而言,當然沒意義。但是對於被告而言,相當有意義,因為代表他當時究竟有沒有想殺這個人。

 

我看著他,他是個樸實的中年人,但是現在臉色憂愁,手足無措,不知道如何是好。我們這種人,縱然把法院當做廚房在走,遇到自己的事要出庭,一樣會精神緊繃,對於這輩子從沒走過法院的人來說,精神壓力當然更大。我聽了他的陳述,我想先協助他調解,然後再向檢察官求情。

「我希望你先拿出一部分錢給家屬。」,我說。「然後這幾天,每天到靈堂前上香,當然不用爬著進去,但是至少要到。」

「我已經給他們十萬了。」,他愁眉苦臉的說。

「還有,去拈香的時候,記得要找男性友人一起去,苗頭不對就要閃人,順便留個記錄。畢竟有些家屬可能會不理性,不要讓自己受傷。」,我接著說。我可不想讓我的被告,變成馬關條約的李鴻章,雖然因為被日本人打傷,讓伊藤博文不得不讓步,但是畢竟是受傷了,這可划不來。

 

他點點頭。

 

「我會先向檢察官聲請調解,如果可以成功,那麼你拿緩起訴的機會就會有。」,我說。「反之,那就會很危險。」

「大律師,我沒有錯。」,他雖然苦著臉,但是還是坦白講出他自己的心中所想。「當時我載著我的太太與孩子,又剛好是紅燈起步,只差一百公尺不到就要左轉,當時車子又多,我是依序前進,連方向燈在等紅綠燈時,就開始打,還有看後照鏡,確定沒有車子,怎麼會這樣?我到底哪裡有錯?」

 

「那應該是視野的死角。」,我有點遺憾,開始在紙上畫圖,「你應該是沒有注意到後面的來車,畢竟有時候後照鏡會有死角。」

「但是,他的摩托車車速這麼快,難道就沒有錯嗎?」,他有點不平。

「或許有錯,但是過失致死是這樣,只要你有一點錯,就會觸犯法律。在侵害身體的罰則中,我們是不談過失比例大小的,這只會在民事官司中討論。例如你的錯三分,他的錯七分,加總後的損失你只要負擔三分就好。但是在過失致死這一個罪名判斷上,只要你有應該注意而沒有注意的情況,不管對方的錯是不是比你多,你都得要承擔這樣的罪名。」,我解釋法條的情況給他聽。

 

「這樣我不是完了嗎?」,他非常沮喪。

「也不是,我們先調解看看。」,我說。「不過重點來了,你準備多少錢?」

他想了想,「我在三峽的房子還有貸款三百多萬,但是如果賣掉,應該可以拿到現金兩百萬。強制責任險他們已經拿了,大約是兩百萬,我只能把現在我們全家居住的房子賣掉了。」,他帶哭音的說,「我存了很久,才讓家裡有這個小窩的。」

 

我心中大概盤算了一下,這樣的金額只有四百萬,跟對方要求的金額,差距應該很大。但是,總是得面對這樣的問題,畢竟是一條人命。

我拍拍他的肩膀,「等到調解完畢後,我們再來想辦法。」

他站起身來,走出會議室,「律師,你會不會覺得人生無常?」

「人生是無常,當然。」,我想起了我大哥。

「老天很愛跟我開玩笑」,他苦笑了一下,「三天前,我還是一個清白的上班族;現在,我變成了罪犯,家也快沒了。」

「別人的家也沒了,」我說,「這是一場悲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們在三重區公所調解。其實調解制度是很有意義的設計,透過資深的調解委員,可以讓雙方站在可以接受的立場上,各自退讓後,取得認同,而不需要進行訴訟,對於法院而言,真的節省不少資源。

然而,有些訴訟,爭的不是錢,而是一口氣。這樣的訴訟,對於我們而言,都難以化解。

 

他低聲問我,「律師,等一下我可以錄音嗎?」

「不行」,我立刻回絕。「調解過程依法是不能錄音的,即便錄音,將來也不能作為證據,因為調解的設計本來就是要讓兩邊的人暢所欲言,如果有錄音,又能作為證據,豈不是破壞調解制度的本意?」

 

他點點頭。我們進入了調解室。

 

所謂的調解室,大多設在區公所的禮堂,裡面人聲雜沓,大概也沒什麼保護隱私的措施,兩造就是坐在一張小桌的兩側,由調解委員坐在中間,詢問兩邊的和解條件。

對方帶了律師來,爸爸還帶了死者的遺照在身上,表情哀淒。

簡單的寒暄後,我們立刻進入主題,我委婉的詢問,被害人家屬願意以多少金額和解。

對方律師比了一與四,我嚇到。

「你是說一千四百萬?」,我倒吸了一口氣。

「他只有二十歲出頭,按照國人平均餘命來計算,你也知道公式的,這個和解金額應該合理。」,對方律師說。爸爸則是在旁邊沒說話,嘴唇顫抖著。

 

「但是這個金額,我們真的沒辦法負擔。」,我說。「我們希望您可以降低金額,否則和解可能性不會高。」,他沒說話,但是眼眶都紅了,直想掉淚。

 

「大律師,你們能提出多少和解金額?」,他問。

我搖搖頭,「我不確定。目前只有兩百萬的強制險是確定的。但是如果金額太高,我們真的無法負擔。」

對方律師站起身來,「如果您不能提出任何具體金額,我們希望今天的調解到此為止,想清楚再來跟我們說。」

 

我點點頭,「我們私下討論。」,在這種場合,對方有律師當然最好,因為我們可以更理性的討論和解的可能性,絕對不能當場撕破臉。我不能說四百萬,畢竟兩邊的差距這麼大,這樣的數字只會激怒受害人而已。

對方父親突然把遺照放在桌上,「大律師,要是你女兒被人家撞死,你願意多少錢和解?」

 

又來了,我就知道。

我沒說話,對他苦笑以後,我帶著當事人離開。

多少錢?坦白說,我真的不知道。錢能解決的事情,雖然說是最簡單的事情,但是對於很多人來說,或許也是最困難的事情。

 

回到事務所以後,我還是要他想辦法籌錢,但是我也寫了一份狀子,把所有的前因後果,包括我們願意認罪、賠償金額目前的數目等等都提出來給檢察官參考。

 

「有用嗎?」,他非常害怕。「我會不會被抓去關?」

「一半的機會,會被起訴,一半的機會,會有簡易判決的可能。」,我說,「緩起訴已經沒機會了,現在看能不能爭取簡易判決。」

 

「什麼是簡易判決?」,他問。

「所謂簡易判決,就是檢察官直接向法院要求判決,不需要開庭。然而也就是因為不用開庭,所以法院會判處被告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超過六個月,可能就得入獄服刑,但是,只要是簡易判決,我們就拿到可能不用關的入場券了。」我說。

 

「有例外嗎?」,他憂心忡忡的問。

「有,如果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而被害人反對,向法院聲請改開通常程序,也就是要開庭,那麼剛剛的情況就不會算數了。」,我說。「現在我們就只能祈禱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個月後,我們在地檢署開庭。檢察官沒有問太多問題,大概就是詢問兩邊還有沒有和解的可能性。事實上,在這段期間,我已經跟對方律師溝通過,大概還有三百萬左右的差距,應該有努力空間。

 

檢察官告訴我們,他要再想想,但還是希望我們盡力和解。

 

步出偵查庭,他父親拿著遺照對他說,「你這個殺人兇手!你睡得著嗎?」,然後跪在地上嚎啕大哭。他承受不了壓力,擋不住的淚水奪框而出,也跪下來向他道歉。

 

殺人?還是過失致死?對於家屬而言,似乎一點都不重要了。在這場悲劇中,到底誰是被害人?誰是加害人?

 

誰能告訴我?

 

---本文摘自《噬罪人》一書,三采出版


作者簡介

呂秋遠

所有的訴訟都來自人性的悲哀與無奈,而外表嚴肅、內心柔軟的呂律師,總是用同理心去了解每個當事人,讓所有委託人除了借重其法律專業外,也非常倚賴他的心靈鼓舞。在臉書所發表的法律故事經常讓粉絲獲得感動與啟示,因此觸發律師出書的意願,希望更多人能藉此更深入的觀照人性,體會人生的無常!第一本書《噬罪人》一出版,隨即引起各界注意,榮登暢銷書作家的行列。 

  • 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 負責人
  • 東吳大學 兼任助理教授
  • NEWS98 九八法律事務所 廣播節目主持人

學歷:

  • 台灣大學政治學博士(專長金融制度、金融危機)
  • 台灣大學高階經營管理碩士財務金融組(99級)
  • 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碩士論文:兩岸勞動法比較)
  • 政治大學財稅學系學士

臉書:請搜尋關鍵字「呂秋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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