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不動產交付信託,是否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表示,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中由「受託人」持有,應不適用於自住自用房屋稅率。除非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自住自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依上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考量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中,其房屋所有權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應移轉與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與信託土地相同,故於房屋稅是否適用自住自用房屋稅率,與地價稅原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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