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某曾姓男子為毒品人口,需定期至警局驗尿,某次尿檢竟驗出嗎啡陽性反應,因曾男拒絕到案,被捕後即遭羈押,總計關了45天。事後法院審理才驚覺尿液樣本DNA和曾男不符,曾男也坦承他是舀馬桶水充當自己的尿液,向警方求償22萬5千元,法官表示,雖警方有責,但曾男造假也有責任,僅同意賠償他每天2000元,共9萬元補償金定讞。
判決書指出,曾男因有多項毒品前科,需定期至警局驗尿。他在2019年7月、12月2度驗尿,因驗出嗎啡陽性反應,曾男又拒不到案遭通緝,12天後被警方逮捕,雲林地院裁定羈押,共關了45天。
審理期間,檢方將尿液送去檢驗,赫然發現1次驗不出DNA、另1次驗出DNA則和曾男不符合,檢方認定證據不足,才於2020年11月撤回起訴。
對此,曾男主張,警方失誤,尿檢報告出錯,導致他被白關45天,害他喪失時間、尊嚴,還打亂人生計畫,要求每天應獲賠5000元,共求償22萬5千元。
但刑事補償法庭則認為,曾男在驗尿中自行造假,法院是依尿檢陽性報告,才會認定他有犯罪嫌疑,縱使警員有疏失,但曾男也有可歸責的事由,僅判每天可獲2000元,共獲9萬元的賠償金,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