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北區國稅局表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排除課稅規定外,應依銷售價格按10%或15%之稅率申報繳納奢侈稅。
國稅局再度查獲假贈與真買賣逃奢侈稅,甲君以贈與方式移轉持有未滿1年之房地給姪子乙君,乙君旋於受贈3日後訂約出售,因乙君銷售房地時,符合僅有1戶自住房地條件,得以排除課稅,帶經該局進一步查核,查得乙君簽約、辦理履約保證均委託甲君之子丙君代理,且履約專戶結餘款匯入帳戶及買方銀行代償賣方原貸款之設定義務人均為甲君,亦即出售該房地之經濟利益均歸屬於甲君。
國稅局另查得甲君名下尚有1戶房地,故如以其名義出售前開房地,並不符合奢侈稅的排除條款,乃依實質課稅原則,除核定補徵甲君奢侈稅109餘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 倍以下罰鍰164萬元。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切勿藉他人名義銷售房地規避課稅,如有類似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捐的情形,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及繳納稅款,即可補稅加計利息而免罰,類似案件國稅局持續查核中,請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更多精采內容請上《住展房屋網》官網;《住展房屋網》官方粉絲團。未經授權,請勿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