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追查,金尚昌開發公司(原林三號國際發展公司)在1998年間向中聯信託貸款18億元,以淡水地區大批土地作為擔保,因未依約還款,擔保土地遭中聯信託以不良債權方式轉賣。
林鴻明清楚這些土地具有潛在開發利益,2005年出資12億元,找白天鵝建設公司出面買下不良債權,再讓白天鵝公司將債權轉移給自己。
2006年5月,林鴻明主導金尚昌「以物抵債」,把貸款的土地連同建照,全數過戶給啟揚公司抵債;之後再透過人頭地主,跟建商合蓋豪宅「藍海」,賺取10.22億元利潤。
(延伸閱讀:101前董座林鴻明涉掏空上市公司19億 更二審改判8年、沒收逾4億) 檢方認為林鴻明以多重交易方式掏空金尚昌22億餘元,2013年間對林等4人提起公訴。更二審在今年2月判林鴻明8年徒刑,最高法院在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林將發監執行,最高法院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