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若出售交換取得的不動產,其持有期間是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開始算起,如果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出售,就要仔細檢視是否需要繳納奢侈稅。
舉例說明,甲君以持有期間超過2年之A地跟他人換入B地,雙方並於102年8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若甲君於102年 12月1日立契出售B地,那麼甲君持有B地的期間就是102年8月1日至102年12月1日,且A地的持有時間不能併入計算,故甲君出售B地因持有期間未滿2年,若無其他排除課稅條件,就要繳納奢侈稅。
依特銷稅(奢侈稅)條例規定,所稱持有期間,是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而民法第398條也規定,雙方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故民眾若出售因交換取得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之計算等同一般買賣,請民眾應特別注意,以免因誤解而遭補稅處罰。
【更多精采內容請上《住展房屋網》官網;《住展房屋網》官方粉絲團。未經授權,請勿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