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間,一名女子由朋友掌鏡在高雄市哈爾濱派出所前裸拍,私密處貼星星後上傳Twitter,高雄市警局將2人依侮辱公署及妨害風化罪移送,法界看法不一。承辦檢察官認為,照片尺度就跟女明星的寫真書一樣,很難認定是猥褻,裁定不起訴。高雄地檢署今(25)日表示,偵辦案件「不該流於檢察官個人的恣意」,另行簽分偵辦裸拍行為涉嫌公然猥褻罪。(林憲源報導)
崔姓女子在派出所前裸拍,私密處貼上星星,三點不露上傳網路,幫她拍照的是一名警察,高雄市警局震怒將這名警察記一大過,並將兩人移送,認為兩人行為侮辱公署及妨害風化。但檢察官認為女子照片的尺度在網路上很一般,認為不是猥褻物品,裁定不起訴。
高雄地檢署對此表示:「承辦檢察官針對張貼裸照部分,認定照片內容非屬猥褻物品而予以不起訴處分,此部分可受討論,但在認事用法上,確實對於戶外裸拍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漏未偵查,此部分本署會另行簽分偵辦。本署立場認為,一個案件的決定,通常會成為一個法的標準,要讓民眾有所遵循,並經起得外界檢驗,不該流於檢察官個人的恣意,應作出符合一般人經驗邏輯的判斷。」
這起案件的承辦檢察官姚崇略裁定全案不起訴,姚檢認為,這名女子的拍照尺度跟女明星的寫真書一樣,只是寫真書拍照比較專業,寫真書在書店賣,不被認為是猥褻物,那麼這名女子上傳網路的照片也應該被認定不是猥褻物。檢察官並在裁定書中寫明,台灣社會風氣日漸開放,在網路上隨處可見陌生女性接近全裸的照片,「如果我們上去Twitter、Instagram、或是Facebook,隨處可看到陌生女性有時候幾近全裸,只是以一點物品遮擋重要部位的照片,而這些我們也只會認為在欣賞一件美麗的事物,而不是猥褻物品」。承辦檢察官認為以現在的社會風氣,認為女子上傳的照片不是猥褻物品,因此裁定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