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柏榮律師,現為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中小企業家數為149萬1,420家,佔我國企業總數百分之98,而我國中小企業大多為家族企業,許多的中小企業忽略接班、股權分配的問題,造成許多突發狀況,而有無法行使董事長職務的情況,導致公司經營面臨巨大的危機、僵局,筆者曾遇過幾個案例,均為董事會、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的狀況:
- 公司老董突然驟逝,子女無意願繼承,均辦理拋棄繼承,導致公司無法推選新的負責人。
- 公司董事長未留遺囑,配偶與子女就遺產分配協商破局,所有繼承人無法行使股權,影響公司股東會成會。
- 公司股東間紛爭,原董事長遭我方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對外代表公司以及行使董事長職務,其餘董事均辭職,無人可以代理董事長職位。
上述幾個承辦案例,均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而影響公司日常經營以及股東利益,筆者建議前揭公司,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由法院臨時管理人代行該公司之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職權,就臨時管理人之資格,不以股東為限,法院得個案審酌由適當的律師或會計師擔任,待選任臨時管理人確定後,由管理人進入公司處理公司日常營運,以及設法處理僵局。
作者簡介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屏東、臺東、金門執業。
黃柏榮律師的專業領域除傳統民、刑事案件外,著重於公司商務法律、經營權爭奪問題、家族紛爭、不動產法律事務、社區管理,包括企業法律顧問、公司法規遵循、合約審閱、企業結合及智慧財產權紛爭解決、土地開發、不動產法律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