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訢愷/嘉義報導
嘉義市某公有市場自治會前會長許姓男子,5年前猥褻、性侵其雇用的菲籍外籍女移工,經員工等人協助女移工蒐證、該女移工選擇逃離工作場所後,被告仍試圖以各種理由威逼該女移工,極力阻止該女移工報警,最後波折向警方報案提告才讓許姓男子醜聞曝光,菲籍外籍女移工以英文書寫遭被告性侵過程之文件及中文譯本(偵卷第57至62、115 至119 頁)等附卷足稽,足認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揭各次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嘉義地院一審判刑4年4個月,許男不服上訴高院被駁回,日前上訴最高法院再次被駁回。
最高法院指出: 原判決許男於民國107年4月間,在其居所3樓房間內,性侵所雇用菲籍家庭監護工,及106年起,到108年1月間,長期在女移工居所3樓房間,作強制猥褻行為等犯行,經核原判決採證認事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也沒有任意推定犯罪事實、違背證據、判決理由等法則。事證明確,應予適用刑法第221 條第1 項、第224 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係告訴人甲女之雇主,且甲女為外籍移工,在異國工作,被告疑似蓄意提供處所居住(共和路208-1號;而許元配與兩女兒住共和路206號),被告理應與甲女相互尊重,然卻欠缺自制力,僅為滿足個人性慾,即不顧甲女之拒絕及反抗,對甲女為本案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行為,不僅侵害甲女之身體性自主權,更勢必使離鄉背井自菲律賓遠赴我國工作之甲女心靈受有莫大之創傷,甲女所受精神上之陰影及痛苦甚鉅,被告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法官審理指出,許姓會長為有配偶之人,身為女移工雇主本應善盡照護責任,竟僅因一時情欲衝動,即以強暴方式對初到台灣工作的女移工多次猥褻性侵,致女移工遭受相當程度的精神痛苦,也損及國家形象。
再者,另考量被告各次犯行對甲女身體隱私部位侵犯之程度及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否認犯行,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僅願坦承有經甲女錄影蒐證部分之犯行,被告至此始坦認全部犯行,才表達悔意。被告為嘉義高工夜間部補校畢業,半工半讀完成學業,考上鐵路局基層員工,之後擔任鐵路局司機員,於105 年6 月16日提早退休後,經營兩間生魚片店,案發時更不顧社會觀感競選擔任嘉義市東市場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第一屆總幹事、理事長。因本案與前行動不便配偶離婚,再與大陸配偶再婚,足見其說熱心公益悠質疑,連妻小都拋下。
外籍看護移工在台灣已經是必要性的勞動人力,但外籍女性看護移工,遭被看護者或其家屬性侵害、性騷擾時,卻面臨仲介業者的漠視未通報處理、或求助雇主卻擔憂遭到報復失去工作,致外籍女性看護移工遭受侵害性騷擾不敢通報的情況更加嚴峻,嚴重影響其人身安全及勞動權益。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對此問題表示重視,申請自動調查維護外勞權益安全更讓少數不肖台灣雇主受到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