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柏榮律師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昨日(5/25)宣布全國三級緊戒延長至6月14日,此次疫情嚴峻,許多企業、商號因緊急狀況被禁止營業,又或者資方因營收不抵成本而決定暫停營業。然而此時企業主是否可以逕自放「無薪假」?筆者提出以下注意事項,供讀者參考:
Q:無薪假是否為得為雇主片面主張?
A:無薪假涉及勞動契約內容變更(如薪資、工作日),應徵得勞工同意,如勞工不同意,得不預告逕依勞基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Q:雇主擅自排定「無薪假」是否會被處罰?
A: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擅自排定「無薪假」,屬於無效之變更,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Q:無薪假期間工資如何計算?
A:對於按月計酬之勞工,雇主僅能針對與勞工約定之正常上班日,減少工時及工資,對於原本的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工資仍應照給,不得扣除。且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110年起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24,000元)
Q:雇主實施無薪假之期限?
A:依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
Q:雇主是否仍須為勞工投保勞健保?
A:勞資商定「無薪休假」致薪資總額變動後,如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變更,應依實際領取工資申報調整,但不得低於最低投保級距。
Q:雇主是否仍須為勞工提撥退休金?
A:原則上依實際工資提繳,但勞工為確保權益,勞資協商時,勞工亦可要 求雇主依原來約定的工資提繳。
作者簡介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屏東、臺東、金門執業。
黃柏榮律師的專業領域除傳統民、刑事案件外,著重於公司商務法律、經營權爭奪問題、家族紛爭、不動產法律事務,包括企業法律顧問、公司法規遵循、合約審閱、企業結合及智慧財產權紛爭解決、土地開發、不動產法律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