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名間鄉一名廖姓男子與住在台中市西區的陳姓男子,都是輕型直升機愛好者,兩人在民國一百零二年到一百零三年分別購入輕型直升機飛行,並委請一名住在台中大甲的陳姓維修工為直升機組裝、調教,但廖姓、陳姓男子都沒有直升機檢定證,陳姓維修工也沒有相關證照,南投地檢署依違反民航法提起公訴,並請發法官依法沒入直升機。
檢方指出,廖姓男子在民國102年2月,購入ROBINSON型號R22白色直升機,從南投縣名間鄉住處,駕駛直升機飛行;另外,在108年11
月間,又購入R22 BETA二代機型,並委請沒有維修檢定合格的陳姓男子,到名間鄉住處組裝,以及測試動態平衡。另一名住在台中市西區的陳姓男子,也購入R22 BETA二代機型,從台中市外埔區往返南投名間鄉,委由陳姓維修工維修。
檢方除依民航法提起公訴,也請法官依刑法沒收直升機。依民用航空法第104條,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