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劉季清 綜合外電】
Google也要「還權於民」?《華爾街日報》報導,歐盟最高司法機構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13日裁定,個人可以要求Google(GOOG-US)移除在網路上關於他們名字的資料和連結,讓民眾享有「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因為個人隱私大於言論自由。報導指出,這一決定可能讓美國人感到困惑,但對歐洲人卻是再自然不過。
這個出乎外界意料的決定,緣起於西班牙一樁案件。該案件的原告聲稱多年前涉入的債務糾紛早已和解,但案情細節卻仍可在Google上查閱。西班牙個資保護機構AEPD要求Google撤下內容,但Google不願照辦,西班牙法院只好轉請歐盟最高法院處理。
昨日歐盟法院判決,未來個人可要求搜尋引擎移除不適當、不相關,以及過時的個資,若業者拒絕,則可以請求法院或個資保護當局處理。
《華爾街日報》指出,論及個人隱私和言論自由,美國和歐洲的立場大相逕庭。美國公民從小就被教育,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是不能被剝奪的權利。然而,歐洲人卻認為,保護個人隱私、資料和尊嚴,是最基本的人權,也是法律的根源。而所謂的「被遺忘權」,可追溯到法國的法律及歐盟隱私法,此法約有20年歷史,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希望個人的聲譽不要受過去影響。
華盛頓大學一名法律學者表示,歐洲的權貴傳統根深蒂固,所以當人們覺得尊嚴或名聲受辱,會希望能有法律途徑可以申援。但在歐盟對Google的判決出爐前,「被遺忘權」是不被承認的。
歐盟司法事務執委芮丁(Viviane Reding)在自己的臉書專頁貼文也表示,「今天的判決是歐洲人個資保護的明確勝利。」她表示,企業已經無法再躲在加州或任何地方的伺服器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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