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鄭文在舉例,今年5月認識了蔡爸爸,他的妻子在3月往生,育有一男二女,由於女兒都已出嫁,蔡爸爸與兒子同住,對於妻子的遺產,蔡爸爸希望直接給他的長孫,但是女兒們希望公平取得4分之1的權利。
他表示,所以蔡爸爸完成遺產稅申報及繳納遺產稅約72.9萬元後,尋求在遺產分割協議上的協助。蔡爸爸希望2分之1給長孫,2分之1給女兒(即各4分之1),但和《民法》1138條的法定繼承人順序有抵觸,所以不可能。
但是鄭文在說,檢視相關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資料後,卻發現蔡媽媽的遺產中有1棟房子,3筆土地及3筆定期存款,其中2筆土地為公共設施道路用地,可以主張免徵遺產稅,因而申請退還約12.5萬元的遺產稅,蔡爸爸原本對稅金憂愁,沒想到意外獲得退稅。
鄭文在說,類似案例,還真不少,除了是分區使用證明載明是公共設施道路用地,可以主張免徵遺產稅外,另外一種是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也可以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
但若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就沒有這種權利了。至於是否為法定空地,或是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可以透過公所的養護證明來舉證,是一個節稅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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