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攻級酒駕,驚悚畫面讓人看了無法忘懷,男子郭俊邑最初遭檢方依殺人罪起訴,北院一審卻依酒駕致死罪判刑8年,上訴二審,高等法院罕見改依殺人罪判12年6個月。
高等法院發言人連育群宣布:「郭俊邑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又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2年。」
這次事件不幸命喪輪下的陳姓死者家屬,僅以文字表示,謝謝法官給予公正的審判,我們不是要求刑期有多重,只是希望被告為他自己做的事負起責任。
回顧一審判決,法官認為無法證明郭俊邑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於是依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判8年。但二審法官提出不同見解,郭俊邑在撞到第一個女騎士的當下,只能算是酒駕肇事,的確不能構成殺人,但是車禍已經發生,他卻停都沒停,不只肇逃,還繼續超速前進,這時的行為,已能證明有不確定殺人故意,因為他已經不在乎,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了,這就成為全案逆轉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