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花蓮縣壽豐鄉長選舉,當選人曾淑懿在選舉期間,涉嫌以5萬元賄賂參選人謝如哲請其退選。
全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終結,依違反選罷法判處4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150萬元、褫奪公權3年。
法院表示,曾淑懿得知謝如哲領取鄉長登記書後,前往謝如哲家中拜訪,請求其退出鄉長選舉改選鄉民代表未果,曾淑懿再委由不知情之第三人黃啟祥,交付5萬元給許雲琳,再由許雲琳轉交給謝如哲,表示做為參選鄉民代表的保證金後即離去,謝如哲當天就將現金退還給曾淑懿參選競選總部。
全案經花蓮地院一審判決有罪後,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規定,花蓮縣政府將依法予以停職。
對此曾淑懿發表聲明指出,判決內容與事實不符,供詞前後矛盾,她將會依法上訴。
(圖片:Google地圖中廣新聞)